2012/2/14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
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各省属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和2011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就省属监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要求,现就加强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通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
省属大中型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省属企业原则上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三、具体要求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
一是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到位。已经设置总法律顾问的企业,要按照“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尚未配备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省属企业,2012年3月底前上报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2012年6月30日前落实到位;不具备单设总法律顾问的小企业,要求有专门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二是总法律顾问人选。总法律顾问的人选,既可以从本企业法律专业队伍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优秀管理人员中确定,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暂无合适人选的,要安排企业分管领导兼任,同时明确过渡期限,加快培养后备人选。
三是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职责。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尽快落实好总法律顾问的八项职责,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经营决策会议的相关制度,为总法律顾问全面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总法律顾问要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培养大局观念和战略眼光,统筹做好企业法律工作。
(二)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
省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省属大中型企业尚未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2012年6月底前,要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省属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方案、明确工作职责,2012年12月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小型企业法务工作可以归并到其他相关部门;已设置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发挥职能作用。
(三)法律顾问的配备。
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法律事务机构配齐配强企业法律顾问人员,优先从政治素质强、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企业干部、职工中选聘法律顾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引进优秀人才。同时,要在财力和物力上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到培养人、留住人、用好人。
四、监督指导和检查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各企业要对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明年六月底前,省政府国资委将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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