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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主体资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08/7/24 字体: 来源: 作者:

股权转让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 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
、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当然无法发生股权转让的效果。比如,在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其重要。
    
认定股东资格要依托多种方式来证明,是证据证明力比较综合使用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②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的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的,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
    
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的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员的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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