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3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二十多年前,我还在读大学的时候,那时候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真正的企业家。那时候,我国还没有实行市场经济,“投机倒把”还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罪名,所以那时还不可能产生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那时候,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绝对控制地位,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作为国家干部,也不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因此,二十多年前,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并不突出,在理论上也还没有成为法学研究的课题。
党的十四大,我国正式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突飞猛进增加,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这才逐渐出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群体,而且企业家队伍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壮大。
十年前,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法的全面修订。新刑法从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用了整整九十二条规定,详细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种犯罪行为,这比原来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总计十五条的规定,整整多出了五倍的条文!
企业家队伍的发展壮大和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法律条文的增加,充分说明了这样的两个事实:一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家不断增加;二是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对于经济活动的管理越来越依赖法律法规。这两个事实又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家离不开与法律打交道,法律既是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企业家不可不予以防范的陷阱。
企业家遵纪守法进行经营和管理,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机关或者人员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是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如果企业家不能做到知法守法,而是违法经营和管理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家将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又很可能是一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家不可逾越的陷阱。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为企业家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企业家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随着企业家市场空间的增大,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相应地增加了。作为我国第一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企业家们,遗憾的是,他们都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所以他们中的许多人才会在误打误撞中频频触犯法律,陷入法律的陷阱。我在《总裁的陷阱》一书中所引用的近年来发生的众多因为触犯刑法而身陷牢狱甚至被判死刑的企业家的案例,都深入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面对法律问题,企业家不应该把希望寄托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承担着国家相关司法工作,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能单单为某些企业或者个别企业家发挥“保驾护航”作用,而要为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发挥维护法律正确执行的作用。企业家可以依赖的法律后盾,应该是执业律师,也只能是职业律师。防范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家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这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的社会责任。
在许多企业家的观念里,律师只是懂得打官司的法律工作人员,所以只能去讨讨债,打打官司,写个诉状、答辩状之类的法律文书而已,最多当做“笔杆子”写个协议、起草个合同用一用,他们还不习惯把律师作为自己不可缺少的智囊、作为法律方面的专家和顾问来使用。
这不能不说是企业家的遗憾。这也是众多企业家因触犯刑法而身陷囹圄的根源所在。
律师不仅应该能够打官司,而且还应该懂得如何防范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如何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如何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如何及时发现企业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这样的律师,不仅应该是企业家的法律顾问,而且还应该是企业家的高级参谋和法律后盾。但客观现实中,能够达到如此高度的律师还很有限,能够重视律师的作用并如此使用律师的企业家更为有限。这是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第一代的企业家和第一代的律师双方共同的不足之处。所以,许多企业家还需要进行法律的启蒙,许多律师也需要在经营和管理方面有所知识积累。
我国虽然已经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我们距离走上完善的市场经济的道路还很漫长。我国虽也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但我们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在我国不断走向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不仅始终存在,而且法律风险还相当巨大。因此,作为中国律师,我们的社会责任也格外重大,任重而道远。
王荣利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意识,还在许多企业家的思想里挥之不去。他们许多时候遇到问题往往首先考虑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最先想到的人也往往不是律师,而是“关系”。这种情况往往会为企业家设下法律风险的陷阱。企业家们应该懂得,任何人的权力都会因为“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而变化,而法律却是比较稳定的,而且也是会“秋后算帐”的。懂得了这些,企业家就应该懂得摆正权力和法律、官员和律师的位置了。
来源:中国总裁培训网
作者:王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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