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3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法律诊所
本期坐诊:广西电网公司河池供电局
案例问诊:某电网建设工程于2008年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除质保金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2011年,建设单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审计结果是审减工程款23万元,施工单位不认可审计结果,双方协商不成。建设单位扣除质保金,施工单位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无条件支付质保金。
面对工程结算审计引发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如何应对?
法律诊断:
焦点一:建设单位单方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结果是否当然对施工方具有约束力?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取决于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第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主张变更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不能依据审计结果扣除质保金或者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审减的工程款。
焦点二:如何防范施工合同违约风险,同时保证审计结果有效执行?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控,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应当依法得到执行。首先要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以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的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其次,明确工程款支付方式。可以约定工程款总额的大部分作为支付金额,留取少量金额依据审计结果扣除或支付,保证审计结果有实际款项执行。再次,强化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既重视合同签订的法律审查,更要重视合同履约的重点环节管控。最后,重视工程结算,特别是要深化中间结算和加强现场签证管理,防止施工单位“低中标、多签证、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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