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浙江经济》 2014(9) 作者:杭州市国资委 许仁龙 刘志勤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完全置身于市场化、法治化的经营发展环境中,无论企业改制上市、调整重组还是转型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等,都蕴藏着大量的法律需求,这种内在法律需求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正在不断增长,迫切需要加强企业法务工作。如果法务工作不及时跟进,就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不仅导致企业和相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会引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危机。因此,挖掘并充分满足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法律需求,建立法律事务协调工作机制,既是当前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新课题,也是进一步推进国资监管、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
国企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建设是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必然选择。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法务工作中居于中心位置,是确保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近年虽然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在防控经营风险方面都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是经营风险事件仍时有发生,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诱发经营风险问题的因素很多,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健全,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杭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数量较多,性质各异,相对独立,只有建立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机制,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法律风险防范,整体推进杭州国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
加强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建设是企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手段。国有企业加快发展,关键在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围绕这一任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投资规模和体量较大,项目开发和投资步伐将不断加快;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源整合力度不断加大,主业竞争优势将不断提升;企业国有资本向基础产业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的步伐加快,企业发展业态和经营模式将不断创新;社会关注度更高,企业发展的外部压力将不断加大等等。企业法务工作必须适应这些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工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加强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建设是依法规范经营管理的现实要求。经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部分国有企业企业已经改组为多元股东持股,如何规范行使股东权、向所出资企业派出国有股东代表、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如何理顺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问题,亟待从法律角度开展深入研究,并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在加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工作中,如何规范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责,充分发挥其科学决策、防控风险的作用,需要深入研究并执行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加快整体改制上市、整合控股上市公司等工作中,如何处理好国有产权变更、权利义务承继等问题,需要熟悉掌握《证券法》有关规定和上市地监管规则;在参与国内外并购、做强做大过程中,如何通过市场手段依法运作,加强对境外机构和投资项目的有效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需要根据国内、国外不同政策和法律,制定和完善企业各项控制约束的监管制度;在企业加强管理、持续发展过程中,如何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分配制度规定,对企业各种用工形式、薪酬分配等进行依法规范和调整,如何健全完善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何依法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如何应对现代化管理手段所带来的电子合同管理、商业秘密保护等新的法律问题,都需要企业法务工作出谋划策,保驾护航,一系列现实需求倒逼必须加强企业法务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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