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3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肖福泉表示,近3年来中央企业的法律顾问通过与社会律师的密切配合和广泛合作,妥善处理与应对了一系列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为中央企业挽回的经济损失超过了560亿元。
回顾历史,2003年5月份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执行条例》,这实际上从国家竞争法规层面上再次明确了我们国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为适应这一要求,2004年5月份国务院国资委专门制定颁布了可实施的国有法律体系,并就职业领域,特别是行权的体制与机制做了规范。
其后,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紧接着,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了“三个三年”目标,这“三个三年”目标是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思路进行的。目前,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了组织体系、业务领域、工作机制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更是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中国企业法治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指明了新的方向。
如今,在国有及国有控股这一个系统内,法律顾问的人数已经超过了十万人,且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这支队伍有“忠实于企业,聚焦于专业”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法治建设。可以说,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和社会律师一道,成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他们还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积极反映到立法机关,为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摘自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肖福泉在1月10日举行的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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