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入资格
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拥有律师资格,注册成为律师协会成员的律师被称为“bengoshi”。在日本企业的法务部,少部分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律师资格,他们继续是律师协会的成员,被称为“企业内部律师” 。而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顾问尽管从事法律工作却不拥有律师资格。这一现象有其历史原因。
传统上,日本律师数量相对于每年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生的数量,只有很小比例能成为律师。日本的司法考试非常难,通过率极低。从上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日本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2-3%,每年通过人数不到500人。而且大多数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有参加多次司法考试不过的经历,只有很少比例是一次通过。
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成为所谓律师候选人。他们要在“国家法律培训和研究中心”,接受为期一年半的法律实践学习,包括完成法律实践知识的课程和法律执业实习。结业以后,他们还要再通过一个法律实践的考试,才能成为律师。
传统上,日本的企业法律顾问中的绝大多数不具备律师资格的。相当大比例的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直接进入日本企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最优秀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往往更愿意直接前往日本的大企业工作,而不是耗费时间精力寻求通过司法考试。与美国或德国的情况不同,日本的法律对企业从哪里获得法律意见咨询,是否一定要从律师那里得到法律意见,没有限制。
相对美国同行,传统日本企业法律顾问群体的法律专业实操能力的相对欠缺。日本旧式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上有其局限。本科法学教育偏重理论和对法律条文的掌握,缺乏将法律应用到实际案例中的法律实践培训。本科法学毕业生直接进入法务部,法律业务的实践经验不足。这使得企业法律顾问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法律专业素质不高。
从2004年开始,日本推行法律教育改革,成立了60多个按照美国法学院模式设立的新式法学院。新式法学院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以法律执业实践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教育,同时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满足市场对律师人才的需求。新式法学院的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接近半数。
改革推动日本律师人数的迅速增加。同时也带来日本企业法律顾问群体中律师数量的飞速发展。据统计,2006年日本企业法律顾问中拥有律师资格的仅有146人,到了2014年日本律师协会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已经增长到1133人。
但这一增长有其局限性,企业法律顾问群体中的新增律师人数,相当一部分是最近才涌现出来的新式法学院的毕业生。他们中的许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就直接进入企业法务部工作。尽管他们的法律执业教育培训方面相对此前的法律系本科毕业生有所加强,但仍然缺乏律师执业的实践经验。他们的工作能力,在法务部的定位,与传统法律教育体系所培养的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没有实质的区别。日本企业在薪酬体制上较为保守,不愿意为这些具备律师资格但并没有太多实际律所工作经验的人,支付超过其他非律师雇员的工资。
二、管理机构及法律责任
日本律师协会下设“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代表拥有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他们与其他律师一样,需要接受日本律师协会职业纪律的约束。
除了在律协内部,日本还有一个独立的“企业内部律师协会”,其正式成员都是拥有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只能作为这个协会的非正式会员。
数量众多的没有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总体而言没有特别强烈的职业身份认同。他们更多认为自己是企业的一般雇员,而不是一个特殊的独立职业群体。
三、职业角色
传统的日本企业采用终身制的雇佣模式,强调雇员对企业的归属感。日本企业不愿意招聘社会律师,一个很主要是担心其强烈的律师职业意识,是否能够融入日本的企业文化中。
日本企业在员工工资上基本是年资制度,同一年新进入企业的雇员无论是否有法律专业背景,基本是一个工资水平。日本企业也不愿为社会律师支付超越其他雇员水平的工资,打破内部的平衡。
除了缺乏有吸引力的工资,由于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法务工作对于专业律师也缺乏吸引力。雇员进入法务部岗位未必长期在法务部工作,很可能会转岗进入销售等其他业务部门。这不利于律师职业发展的连贯性。这些因素造成了社会律师总体也不希望进入企业做法务。传统上,专业水平不高的企业法律顾问以处理文书性和事务性工作为主。专业法律工作主要由外部律师完成。
最早进入企业法务部的社会律师出现在欧美跨国公司在日本的分支机构。欧美跨国公司在薪酬体制,人事制度,文化氛围上都有利于资深律师融入企业。
而日本因为非常外向型的经济模式,飞快成长出一批如同索尼,松下,丰田等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主要服务国际市场,尤其是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他们也逐步借鉴成熟跨国公司法务部管理经验,引入更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进入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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