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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2011/1/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10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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