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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1/8/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事务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授权及外聘律师管理,普法宣传教育等法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以我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不以我公司为责任方的联营体的法律事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办理法律事务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先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与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和商谈工作;  

(四)参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配备若干法律顾问及助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法律顾问助理需具备国民教育系列法律本科

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负责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司法律顾问职责。 

(二)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参加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度的律师(法律顾问)执业培训、资格年审注册,以便

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每年应不定期地参加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设置法治分局长(经理),法治分局长(经理)由各单位推荐,公司负责任免。法治分局长(经理)因工作变动不再

担任法治分局长(经理)时,各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法治分局长(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主持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计划和制度,主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沟通联系,安排本单位每年度的普法事宜;

(二)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完善本单位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三)组织本单位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诉讼、仲裁等活动,及时、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负责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联系,处理本单位诉讼、仲

裁、劳动争议等事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对外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一至二人。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培训,掌握基本的法

律知识,具备基本的咨询和办案能力。

第十五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在30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上报。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规范授权管理程序,杜绝超越授权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授权管理应遵循“一事一办、权利清晰、内容明确、

登记完备”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或其他法人、自然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必须取得公司书面授权。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

托书应明确具体授权范围,禁止出现“全权委托”字样。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工作部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八条 诉讼、仲裁、非诉讼事项授权管理。公司各单位以公司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和以公司为被告应诉的案件必须按照本办法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诉讼登记备案、审查及诉讼委托授权手续。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委托授权书应予以留底备份存档,并设置登记簿按顺

序登记。

第四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

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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