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住总集团海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2/7/11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外部的实际情况,本着高效、及时、权责清晰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 涉外、涉及政府或涉及长期合作关系单位的案件;

(三) 其他涉及国有资产重大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商务室是海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帮助和协调下负责处理法律纠纷案件。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授权事项按照《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与集团所属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时,应上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提起诉讼、仲裁及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

第五条 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应当高度重视企业法律总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  理

第六条 海外部总经理是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律总负责人是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直接责任人,商务室是案件处理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七条 出现法律纠纷案件,商务室应及时向法律总负责人和海外部领导班子报告。海外部法律总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案件情况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

决策的内容包括:决定是否起诉或应诉,决定诉讼请求或抗辩的主要内容,决定参加诉讼仲裁的人选及授权范围,决定其案件是否进行和解及和解的最低限度,决定是否上诉以及提起再审申请;申请执行时,决定执行内容增减或折让与否,被申请执行过程中,决定清偿的金额、途径、办法。

第八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在起诉前或应诉前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案件情况简介和处理意见”,由法律事务部报送集团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定代表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第九条 法律纠纷案件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须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并通过集团公司予以协调。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未规定或者没有明文规定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

(四)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外聘律师及管理

第十条 海外部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第十一条 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商务室具体负责推荐法律中介机构,经法律总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聘任,商务室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外聘律师,除上述程序外还须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确认。

 

第四章 备案与归档

第十二条 商务室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于每年的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将海外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全部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集团公司备案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案件发生后海外部的处理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分析案件的影响及经验教训,并同时上报与案件处理结果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为规范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商务室应建立案件台帐,做到一案一卷,对案卷进行装订、编号、归档,并作为重要资料长期保存、备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海外部应当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活动中,各相关部门应相互给予调查取证的支持。由于消极应付、推诿等原因造成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海外部发生的纠纷案件如果与集团公司及所属其他单位有关联,在向法院、仲裁机构及其他行政部门出具证据时,须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同意。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声誉损害以及其他不利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加强事前防范措施,建立诉讼时效台帐,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况,注意及时采取诉讼时效中断或其他补救措施,若疏于管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企业合法权益。若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外部商务室负责解释,如有与集团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以集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 中国安全信息网 (www.aqxx.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aqxx.org/html/2012/07/04/22215548244.shtml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