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2/7/1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05 年 12 月 20 日)
核建发[2005]1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的合法 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各成员企业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成员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 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成员企业注册资本 5%的; (二)涉案金额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涉及国家重点军工项目或保密项目的; (四)成员企业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并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 (六)其他涉及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前款第(五)项所指群体性诉讼,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 30 人以上;所指 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 3 次以上的诉 讼(仲裁) 。

第四条 成员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五条 成员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组织本企业法律顾 问进行案情研究分析,制定应对措施。 成员企业负责人应当尊重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对合法的意见和建议应 当采纳。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成员企业做好重大法律 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请求国家有关部门协调的工作。

第二章 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成员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坚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和法律顾问具体办理,有关业务部门给予配合的原则。

第八条 成员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坚持本企业法律顾问处理的原则。 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确有必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协助的,应当建立健全选 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成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尚未组建法律事务机构的成员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集体商讨或与企业分管负 责人协商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由法律顾问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对涉案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 10%以上的重大案件,成员企业应当将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名称、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 业绩介绍和执业证复印件、委托协议等资料在聘请之日起 5日内书面报送集团 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所聘请的法律中介机构、承办人员或委托协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利于案件处理的,可以向成员企业发出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写出书面材料抄送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 本条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 等; (二)本企业制定的处理方案; (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测及分析; (四)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五)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不能在法律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内结案的,应 当在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有关情况书 面抄送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 本条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进展情况; (二)延期审理的原因; (三)延期审理对成员企业的影响及处理结果预测。 书面材料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尚未组建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本企业的案件 承办人员)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 10 日内,成员企业应当作成结案报告, 连同结案文书复印件一并书面抄送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 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企业的影响; (二)案件发生的原因; (三)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四)经验、教训的总结。 本条书面材料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尚未组建法律事务机构的,由企业的 案件承办人员)出具。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参与成员企业重大 法律纠纷案件的调查,查阅企业相关文件,询问企业有关责任人员。 对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成员企业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每周向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成员企业组织法律专家对疑 难、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成员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集团 公司进行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或者国家利益的; (四)涉及国家重点军工项目或者保密项目的; (五)成员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案件,可以依法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成员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 亲自组织协调,并经过企业法律顾问论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协调的案件,成员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二)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情况,包括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三)案件对企业的影响;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件复印件;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本企业发生和往年发生但 本年结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汇总,并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集团公司法 律业务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汇总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年发生的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其中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总数、涉 案总金额; (二)每个重大案件的案由、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当事人、涉案金 额) 、处理结果、损益情况等; (三)当年本企业的注册资本额、总产值、资产总额、利润总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抄送集团公司的文件,应当由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已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可以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或国家利益的; (三)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或滥用职权阻挠企业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建立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应当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所指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并且不包括当日,从事件发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结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按当时的办法处 理;重审或再审的,按本办法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结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集团公司发布的或者成员企业制定的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成员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非企业型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