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
各子公司、分公司研制开发、生产或买断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十条 有出口产品及出口产品意向的子(分)公司,应注意研究出口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在出口国申请商标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第十一条 商标的图样可由各子(分)公司自行设计或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力求简洁、明了,显著性、独创性强。
第十二条 商标申请人名称、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下列材料及费用:
一、提请商标注册的书面申请;
二、子(分)公司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
三、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
四、拟注册的商标(商标含义)以及商标标识图样(商标标识图样大于 5 × 5 厘米小于 10 × 10 厘米) 20 张;
五、商标注册费。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商标所有人是子公司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自行办理的,应当将有关办理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分公司需要使用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审批。
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 , 子公司需要使用时 ,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申请;
二、集团公司商标领导小组的批准;
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做到:
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
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商标管理部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集团公司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集团公司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或商标管理部门确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收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
第二十条 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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