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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海商案件谈船舶企业的法律风险预防

2012/8/23 字体: 来源: 作者:

    笔者作为律师,在今年五月接手代理了一起二审审理中的海商案件,此案提示着笔者,有必要给船舶企业做出有效的提醒,即船舶工业企业在船舶建造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因此,造船企业有必要规范和严密船舶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笔就本篇船舶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旨在起到对本市所有船舶企业一个抛砖引玉的提示作用。
    这是一起因船舶建造合同引发的本市一小型民营船舶建造企业被委托方诉讼巨额违约金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海商案件。在诉讼中,原审海事法院判决该船舶建造企业赔偿一百二十余万元巨额违约金。而该企业在按照合同约定,仅仅只收取了委托方八十几万元的建造加工等费用,按照船舶企业正常的成本运算,盈利也只有区区的十几万元,却被原审海事法院判决赔偿委托方一百二十几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违约金。就此判决来说,该企业不但是白白为委托方建造了一艘钢质货船,还要再多赔付委托方四十几万元人民币的款项。目前本案在二审审理之中,我们姑且不谈本案原审海事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姑且不说本案如何抗辩;姑且不论二审审理最终会不会公正裁决。但是,从这起案件能够引起船舶企业重视的就是船舶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预防?
一、从本案涉案合同,看合同约定存在的风险。
合同略介:
    本案涉及的造船合同约定,由本市一小型民营船舶建造企业为委托方委托建造的76mX13.6mX5.3m(长XX深)钢质货轮。委托方约定该企业须在180天内完成该船的制造。逾期每天罚款壹万元损失费,提前每天奖贰仟元。委托方提供钢材及船上所有设备、油漆,该企业按钢材吨位收取加工费。在收取的费用含船舶检验费、办证费及所需要的船舶所需的原辅材料费(注:船舶的装修由委托方自行另行委托装修)。就是这么一份简单的合同,在船舶建造完工交付后,引发了委托方巨额违约之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这份合同 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但是,按照规范拟订合同的角度,这份合同是一份不合格的合同,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该企业并没有引起重视。
    从该份合同而言,实际是一份建造船舶的来料加工合同,属于定作合同。合同本身的风险性在于:
(一)就合同约定的完工期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
    首先,合同约定该艘货轮须在180天内完工,而却没有确定的建造开工日期和确定的完工日期,只是写着180天的周期。从合同的审查而言,180天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
    其次,这180天的完工周期没有约定建造船舶委托方引发延期的责任,没有约定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带来的引起建造期限延期的因素。
第三、该180天如何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来操作认定没有约定。
    上述约定不明无疑的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歧义,也会带来合同执行中如果不进一步完备履行合同的手续的歧义。
(二)合同对于如何交付船舶约定不明所存在的风险。该艘船舶的受托建造,在合同中只是明确了船舶完工期,但是,没有明确在船舶如何办理完毕能够投入运营的最终交付日期。因此,在执行合同中也会引发纠纷。
(三)由于该艘船舶属于受托加工建造,对于委托方交付船舶建造图纸或者图纸由谁设计也没有明确的约定。因为这直接涉及到建造船舶的开工日期和最终质量认定依据。
(四)对于船舶建造监理机构的确定不明,船舶建造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有监理,那么,监理机构的选择如何选择,监理机构的费用支付,监理机构在监检建过程中如何完备手续都很重要。因为这最终直接作为认定船舶完工的日期和质量证据。
(五)委托方在现场参与监建的约定不明的风险。因为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委托方派员在建造现场执行监建的话,那么,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将委托方的责任进一步明确约定,以保证在合同履行中,及时,就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手续进一步完备,达到预防纠纷的风险。否则,委托方即便在现场监建,由于没有约定和完备的手续,也可以不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无依据来证实。
(六)合同违约责任约定风险。很简单的约定为逾期(完工)每天罚款壹万元损失费,提前每天奖贰仟元。从该约定内容和法律规定来说,该违约责任的约定,很粗,不细。同时,该违约约定明显的处于不公平的状态,“壹万元”和“贰仟元”是五倍之差,也就是说是不对等的约定,这个壹万元的损失费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是不是会形成损失在合同签订时就必须明确。我国《合同法》虽然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公平、诚信原则角度出发,对等性是必须的。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而言,违约金约定偏高只要提出后是可以由法院根据损失的情况来确定降低或减少的。
(七)有关安全责任没有约定的风险。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当然是建造方承担,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完工后的安全责任没有约定,因为该艘船舶装修不属于建造方,而且属于委托方另行委托装修人员装修,那么,就有必要在合同对以后的安全责任进行约定。
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本案的合同在签订方面已经存在了风险,那么有很多风险在合同履行中是可以来完备手续避免的,而在履行中,又出现了手续没有到位的情况,无证据来证实已经按约履行合同的事实,以致再一次被委托方狡赖,引起法律风险。
(一)合同履行中,没有对开工日期由双方进行书面确认,这也直接牵涉到完工日的确定,如果实际开工日不能确定,而最终法院根据分析利用自由心证来进行确定的日期与早于实际开工日期的话,就会直接涉及违约问题的风险。
(二)图纸交付的书面确认手续没有,会带来无法证实委托方是否按时还是延期交付图纸以致拖延开工日期的情况出现。同时,也直接涉及到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三)来料加工的风险责任。委托方每次来料,对于来料的质量没有进行收货的确认。以致如果出现钢板质量问题,无证据证实属于来料质量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来料加工的,加工企业有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材质进行检验,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所以,每每委托方交付来料应当有书面的手续经双方确认,并要求提供材质质保书。
(四)监理机构监理不到位的风险。建造船舶有监理要求,但是,本案中没有全建造过程的监理材料,只有最终的监理报告,无法证明建造进度以及质量。按照规定,监理机构应当对船舶建造的每一工艺过程都有责任进行监督检验,并出具监理书面意见手续。如果有监理机构的监理书面材料反映也能证实船舶建造的进度和建造周期,更能证明船舶建造的质量。如果因监理机构监理不负责任,造成损失也可以追究监理机构的责任。当然,追究监理机构责任的前提是与监理机构有监理合同约定。
(五)由于本案船舶上所使用的设备是委托方提供,可是未能有证据材料来证实委托方是什么时候提供的设备和证书的,这也直接涉及到船舶建造完工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内完工的问题。同时,涉及到船检局船检的问题。
(六)在船舶建造完工后,未能与委托方形成完工书面的确认的风险。没有这方面的依据,就无法来证实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也无法证明自己是提前完工的事实。因为合同约定了,提前完工的每天奖励贰仟元,如果提前完工了怎样按照合同来与委托方结算奖励金就没有依据了,以致会被委托方倒打一耙追究违约责任。
(七)船舶什么情况下属于完工没有约定的风险。据了解一艘船舶的完工,不但有建造的工艺过程,也有安装设备设施的过程,还有船舶装修的过程,还有船检倾斜试验,还有整改等过程,最终还有取得船检局船检合格证等。因此,船舶的建造按照双方约定在何种状态下属于完工是需要明确约定的,只有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的约定才能不致产生分歧。如本案其实也存在这个风险,还在不管是双方还是法院都承认合同约定完工仅仅是指建造工艺过程、设备安装结束后属于完工。
(八)无最终交付形成书面的交付协议或者交付手续的风险。由于本案未能形成最终交付结算书面协议或者手续,以致在认定上完工期上形成了船舶建造企业一个意见,委托方一个案,最终法院又是一个意见,当然,法院是以其判断的日期来判案了。因为在此情况下,船舶建造企业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自身完工的日期,委托方也没有,法院只能按照材料来分析判断,也就不排除法院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以致最终不服判决再花费财力和人力提出异议,力争自身的合法权益。
(九)船舶建造完工交付或者确定不明还会带来的安全责任风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