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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教师们的模拟法庭

2013/6/4 字体: 来源: 作者:贺卫方

 

 
  模拟法庭一景(刘菁林摄)
 
  2009年11月20日晚上,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音乐厅,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法庭正在举行。观众席上坐满了人,连门外都是里三层外三层伸着脖子的围观者。大家之所以如此兴奋,多半是因为这个模拟法庭居然是由政法学院的老师们分担各种角色,在其他学校,模拟法庭通常只是学生扮演角色的。这一次却是老师表演,同学们当观众。他们就像过节一样,兴奋地观看老师们的一举一动。
 
  这个模拟法庭的缘起来自几位朋友在金狮子餐厅的一次聚会,那正是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导致四死一伤的案件及其审判引发巨大关注的时刻。政法学院的老师们通过电视等途径关注着这起案件,尤其是从事刑法和刑诉法的学者,很注意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解释。那天吃饭,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谈个不停。曾经担任过法官的韩川副教授表情严肃,对于一审判决中法官的法律解释方法提出了极大的质疑。也许是他,或者是张阳副教授,提出了可否做一次专题研讨。我说与其开研讨会,不如组织一次模拟法庭,面向所有同学以及有兴趣的老师,影响会更大一些。大家抚掌称是,当场就开始了对细节的筹划。
 
  有过法官经历的韩川副教授自然是出演法官的最好人选。不过,他说除了他之外,邀请一位现任法官加入更合适。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转向在座的石河子法院蒋学雷法官,他是行政庭副庭长,不仅法律造诣深,而且身材高大,气度不凡,又是我们的好朋友。老蒋没有犹豫,愉快地答应担任审判长。韩川建议采用偏德国模式的法庭组成模式,两位专业法官外,还应有三位陪审员性质的荣誉法官。大家都赞成,商定邀请刘贡南、张阳和赵晓燕三位非法律专业的老师担任。
 
  律师方面,当晚做东的王庆有和法律系的赵建洪两位老师都是兼职律师,无需费力寻找。还有检察官,正在玛纳斯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的谭明副教授就很好。后来跟检察院洪峰检察长报告,他又提供了另一个人选加入:该院年轻有为的检察官也是起诉科科长郭毅。另外,性格活跃的学院党委书记张凤艳教授和其他几位老师扮演证人,法律系主任龚战梅博士担任书记员,年轻的法学博士张瑜请缨出演法警。比起真法警来,他的任务很安全,因为被告不会逃跑。
 
  法庭工作团队基本就绪,我自告奋勇扮演被告人。法庭要体现现代文明,因此被告人跟律师坐在一起,相互之间可以随时交流。开庭那天,我特意穿上来新疆之后很少有机会穿的一套藏蓝色西装,还打了领带。专业法官以及律师也身穿职业黑袍,举手投足之间都严肃认真,营造出一种法庭应有的庄严气氛。
 
  参与庭审的各位都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在法庭调查环节,双方证人均出庭作证,接受控辩检察官和律师的询问。“我”醉酒驾车、无照和超速行驶以及发生严重伤亡后果等情节都没有争议,涉及的关键事实是,“我”的心理状态是否对危害后果属于明知且放任。另外,又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检方要把“我”从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中切割出来,指控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属于故意而非过失犯罪。简单地说,“我”的醉酒加无照驾驶都属故意,这是没问题的。但是,只要“我”根本没有明知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仍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可移花接木地腾挪到“以危险方法维护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虽然是模拟法庭,但观众们显然已经进入到这个故事的情节之中,对“我”的命运将如何给予深切的关注。辩控双方的争论也非常激烈。这不是大专辩论赛那种花拳绣腿,法官们严格恪守中立,比通常中国真实法庭留给了辩控双方更多的质证和辩论空间。在接近尾声时,“我”得到做最后陈述的机会:
 
  尊敬的各位法官,今天的审理让我看到了法庭对事实真相和法律准则的严谨态度。事实上,这次事件发生后,自己一直处在极度内疚和自责之中。我愿意借此机会,对由于自己行为导致的伤害后果和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悲痛而表达深深的歉意。我必须承担依照法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如同法庭所查明的那样,我喝酒之后,开车送我父母到火车站。我虽然一直没有办驾照,但是自己对喝酒之后的驾驶技术还是很自信的。如果我有任何开车撞人的故意,怎么可能拿父母的生命开玩笑?他们下车之后,我继续驾车返回,但是酒劲发作,后来的事情就记不得了。当事故发生后,我一下子惊醒,从副驾驶那边打开了车门,被眼前的场景吓坏了。我赶快问现场围观的人们:“你们谁是医生?赶快救人啊!”我真是后悔啊,喝酒开车真是害人啊!我一定让家人尽最大努力补偿死者和受害人的家庭。我还要告诉各位法官,我真是不想看到这样的后果发生,请法庭明鉴。谢谢各位法官啦!
 
  “我”的陈述结束,审判长宣布退庭合议。休庭结束,“我”等到了决定命运的时刻。蒋学雷法官起立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三条规定,“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忽然意识到,如果严格抠法条,“我”应该被判三年徒刑,因为此处的“后”字很清楚,是指事故发生后才有特别恶劣情节的。“我”如果有恶劣情节的话,那也是酒后驾车,还有无照驾驶以及超速行车,但时间节点上并不合法律。可是,成都市中级人民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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