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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法律问题研究

2014/6/12 字体: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管晓峰

公司资本的性质

公司是由投资者集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法律赋予经济组织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行权和独立承担责任的市场主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司亦然。投资者制定了设立公司的计划,就要拿出必要的财产付诸实施,这些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此时,这些财产必须属于投资者所有,一旦交付公司就不再属于投资者个人,而属于公司。

公司的财产也称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由投资者出资形成的财产称之为所有者权益,公司的资产等于所有者权益加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注册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拿出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并属于公司的财产,投资者没有对自己的出资主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资本与经营成本的关系

公司自成立即具有商业信誉,只不过刚成立时公司的商誉难以为他人所知,唯一能够判断公司商誉的是公司有多少注册资本。一般认为,注册资本越多则商誉越高。公司刚成立时,尚无经营信誉,交易另一方难以判断公司履行合同的能力,也只能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推断其履约能力。当一家公司拥有与其规模比较匹配的注册资本时,其签约机会自然比零元注册资本的公司多,这就是注册资本与签约机会的关系。

注册资本除了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物质基础外,还给交易对手的交易增加信心。因为注册资本就是货币以及其他可以变现的资产,其不但是公司行权的财务基础,而且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时就持有上述想法,认为公司有注册资本就有承担债务的能力。为了保证公司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就规定公司最少要有多少注册资本,也就是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若达不到最低限的注册资本,就不能设立公司。

基于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考虑,设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体现了国家对债权人的一种关怀。然而,这种关怀多少有点一厢情愿的意思,投资者并不买账,他们希望由自己决定到底如何投资。实践中,以公司的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的情形很少。为了这比较少的情况,让所有投资者必须承担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责任,显然不公平。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使得投资者可以选择授权资本的方式设立公司,也就是投资者的出资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全部缴纳,而是由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择机行事,根据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何时发行股份、分几次发行、每次发行多少股等等,从而让投资者在公司最需要资金时出资,让资本的投入产出比发挥最佳作用。

公司资本创业的意义

从法律条件看,设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原本是为了照顾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的顾虑。公司经营必然需要资金,也就是要有自有资金或者融资,如果没有注册资本的话,则纯粹依赖融资。融资可以有多种方法,除了向银行贷款、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外,还可以预收货款,预先使用债权人的设备、材料、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也就是说,公司除了靠最初的出资取得经营资金外,更多的是靠融资获得资金。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制度多是从公司最初经营资金因素考虑,设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债权人却认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发生的债务相比微乎其微,公司经营并不是靠最低注册资本保障的,而是靠足够的融资。

特别是准备创业的人,多数投资者是第一次出资,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公司清算的情形,只是听说公司清算要以全部资产抵偿债务。出于这种顾虑,他们在投资的门口犹豫徘徊,难以下定决心出资。

的确,少数几个人的出资对改善国家经济作用不大,但成千上万人,甚至是上百万、上千万人的出资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就很大了。他们的投资可有效解决就业问题。此次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就是出于拉动投资的考虑。

综上所述,设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本意是在公司清算时照顾债权人的利益,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的需要,公司资产呈流转状态。当公司不得不进入清算程序时,债权人希望靠公司注册资本挽回损失的想法并不现实。

设立保证有限公司的目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人投资创业,这是国家对投资者的政策倾斜,债权人的权益并没有减损,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同其他财产一样处于流动状态。如何让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既不出资或者少出资,又能让债权人或者交易对方不用顾虑公司资本减少带来的偿债能力不确定的情况?

我们设定另一种出资情形,即法律允许投资者无论出资多少,在公司成立时和公司经营过程中无须实际出资,但投资者必须在公司登记文件中承诺清算时缴纳出资。这样,股东不用交付资金作为公司经营的本钱,可以将其用做其他更需要的地方,发挥更大的作用。

上述情形即属于保证有限公司的出资规定。保证有限公司源自英国的公司制度,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无须立即出资,只是在公司章程中承诺,在公司清算时应承担多少出资责任(清算责任),如果公司不清算,股东永远不用出资。保证有限公司依靠自己的信用和经营能力获取交易对手的信任,以增加商业信誉,并进一步获得交易机会。这种出资形式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公司组织形式吸收了大陆法系要求公司具有一定注册资本的规定,既保障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又保持了英国法律对当事人只要自律就赋予自由的传统。

我国新《公司法》取消普通公司最低出资限制,对投资者而言肯定是利好消息。但债权人担心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容易导致欺诈行为发生。

投资者出资或者增加出资除了公司经营的需要外,还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为了争取股份控制权而不得不投入资产,有时与公司实际经营关系不大;第二,取悦交易对手,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出资实际也不是必须的。

为了适应取消普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设立保证有限公司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证有限公司既能满足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不用出资的要求,又能满足债权人在公司清算时以没有减损的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这是一个对投资者和债权人都有利的出资方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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