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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呈现的特点

2015/11/26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4年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之年,国务院5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这是自20041月以来,国务院第二次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随着新政策的出台,沪港通、国企改革、IPO重启、新三板、一带一路等一系列改革关键词,让2014年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不平凡的一年,改革力度已经超出市场预期。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法律风险也表现出新的特点。

根据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测评结果,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呈现以下特点:

1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比较稳定,但风险分布改善明显

2014年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为25.265,与2013年的25.282基本持平,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模型涉及的16个指标中,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人数、高管中法律人士、员工学历和净涉案资产等指标的法律风险得分与2013年相比大致相当,上升幅度较大的指标有诉讼、业务结构、高管责任和违规;下降比较明显的指标有关联交易、非标报告等。

虽然2014年与2013年法律风险指数变化不大,但从法律风险在上市公司中的分布状况来看,则改善明显。2014年进入法律风险测评的2628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得分中,安全和比较安全的五星公司和四星公司占16.40%,正常的三星公司占70.81%,比较危险和危险的二星公司和一星公司占12.79%,而2013年该数字分别为15.44%70.68%13.88%,安全和比较安全的五星公司和四星公司数量同比增长10.21%,正常的三星公司数量同比增长4.78%,比较危险和危险的二星公司和一星公司数量同比下降3.57%

2、法律风险指数与个股市场表现关联性显著,低法律风险公司投资价值巨大

以资本市场法律风险指数最低的50家公司为样本编制的2014年低法律风险50指数(SNR50指数)从2015年初到2015531日的收益率为174.75%,而同期上证综合指数、上证50指数、沪深300指数、中证500指数的收益率分别为42.57%20.52%32.93%83.98%,低法律风险50指数收益率优势明显。

  通过法律风险指数与股票价格波动性β值的相关性量化分析,我们发现法律风险指数增加一个单位,都会引起上市公司β值的急剧上升,低法律风险公司股价波动性较小。

通过法律风险指数与上市公司次年分红情况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发现法律风险指数低的企业相对法律风险指数高的企业更可能分红,法律风险高、资产规模小的企业非常倾向于不分红,法律风险指数评分在50以上的企业完全不分红。

通过法律风险指数与上市公司次年ST情况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发现2015新被ST公司在2014年的法律风险指数总体来看明显地高于样本总体均值,高法律风险公司在第二年被ST的可能性更大。

3、法律风险指数与上市公司信用评级高度相关,低法律风险上市公司长期债券信用评级较高

我们调用了2014年、2015年发行公司债的上市公司的长期债券信用评级数据,通过量化分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对公司债信用评级也具有较好的预判能力。在控制了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所述行业、所属地区等固定效应后,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前一年的法律风险指数与其第二年的公司债信用评级具有极强的相关性(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每增加1个单位,其公司债长期信用评级上升1个等级的可能性下降8.76%)。低法律风险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获得较高的长期债券信用评级。

20142015年公司债信用评级与法律风险指数分布图(全样本)

             

4、行业法律风险总体状况稳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法律风险上升幅度较大

2014年行业中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教育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法律风险状况最好;住宿和餐饮业、综合业、纺织业、金融业和化学纤维制造业法律风险状况最差。

46个行业中有23个行业风险排序变动小于等于3位,有16个行业法律风险指数排列变动超过了10位(含10位),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金融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排序上升最快,法律风险状况相应变差;房地产业、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排序下降最快,法律风险状况改善明显。

与上一年度相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由2013年的第37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9名,主要原因是境外业务大幅度增加,涉外业务公司数量由2013年的15家增加到2014年的45家;金融业由2013年的第30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4名,主要原因是诉讼次数和净涉案资产的大幅度增加,诉讼次数由2013年的5719次增加到2014年的13544次,净涉案资产由2013年的596.36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931.69亿元;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由2013年的第36名上升至2014年的第13名,主要原因是被出具非标报告的公司数量增加,2013年没有被出具非标报告的公司,2014年有1家公司被出具非标报告。

房地产业、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律风险排序下降明显,房地产业由2013年的第6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33名,主要原因是高管责任、违规次数大幅下降,高管责任由10人下降到2人,违规次数由9次下降到4次;采矿业由2013年的第3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14名,主要原因是累计关联交易的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7331.73亿元下降到2014年的1804.87亿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由2013年的第25名下降至2014年的第41名,主要原因是资产变动或受限数量大幅下降,由2013年的206.31亿元下降到2014年的136.01亿元。

5、开展多元化经营和国际业务的上市公司数量继续增加,多元化、国际化经营风险持续上升

2014年开展多元化经营的上市公司有1454家。近三年来,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程度持续加大,多元经营的上市公司占整体的比例由2012年的31.17%上升至2014年的55.33%。其中国有控股公司多元化程度最高,国有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的比例达63.33%,远高于境内法人(54.43%),自然人(44.67%),境外法人(48.86%)的多元化经营比例。

 从行业分布情况看,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从事多元化经营上市公司数量较多,分别为1039996家,占从事多元化经营公司总数分别为7.08%6.81%6.60%;但从各行业本身来看,金融业、综合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多元化程度最高,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公司数占行业公司总数的91.30%91.30%87.50%,远高于55.33%的市场均值。

2014年进入测评的2628家上公司中,总计有1604家有国际业务。近三年来,有国际业务的上市公司占所有公司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12年的54.2%上升到2014年的61.04%。而国有控股公司国际化经营程度最低,574家开展国际化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占国有上市公司总数的56.89%。而境内法人、自然人、境外法人控股的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企业的比例分别是59.31%68.68%71.59%

从行业分布情况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国际业务的公司数量较多,分别占有国际业务公司总数的11.72%8.67%8.17%;但从各行业本身来看,家具制造业、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金属制品业的国际化程度最高,有国际业务的公司比例分别是100.00%92.68%91.30%88.10%,远高于61.04%的市场均值。

6上市公司合规运营形势严峻,违规次数、高管责任、诉讼次数大幅上升

2014年进入测评的2628家公司中,共计出现违规376次,被追究高管责任323人,发生诉讼15876次,与前一年相比均显著增加,2013年共计出现违规184次,被追究高管责任207人,发生诉讼7860次,分别上升204%156%202%,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压力明显加大。

从行业分布情况看,2014年违规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业、住宿餐饮业、 纺织业,被追究高管责任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发生诉讼比例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金融业、建筑业、综合业(教育业仅一家公司,予以排除)

从大股东性质来看,国有法人和境内法人的上市公司违规程度上升明显,境外法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总体风险较小。2103年国有法人出现违规73次,被追究高管责任73人,发生诉讼5210次,2014年出现违规181次,被追究高管责任101人,发生诉讼11184次,分别上升248%138%215%2013年境内法人出现违规68次,被追究高管责任61人,发生诉讼2013次,2014年出现违规142次,被追究高管责任160人,发生诉讼4274次,分别上升208%262%212%

7法律风险水平与是否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紧密关联,大股东性质直接影响法律风险的构成要素

2014年测算结果表明,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水平与是否存在绝对控股股东以及大股东的性质有紧密关联。在进入测评的2628家公司中,总计有497家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法律风险指数均值为23.061,比整体风险均值低了8.72%,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大股东绝对控股比例低的行业,法律风险水平比较高,如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纺织业等,从股东性质看,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绝对控股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股东性质的企业,其法律风险水平也相对较低;从企业状况看,ST公司中大股东绝对控股比例较少,其法律风险水平明显高于其他企业。这表明由于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企业内部管控动力增强,法律风险得以有效控制。

2014年进入测评的2628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的有1009家,是境内法人的有902家,是自然人的有629家,是境外法人的有88家,其法律风险均值分别是25.085,26.973, 23.27924.02,;大股东是境内企业法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大,比整体风险均值25.265高了6.76%;大股东是自然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小,比整体风险均值低了7.86%。测算结果完全符合股东利益与上市公司利益一致性程度越高,法律风险越低的理论假设。同时,在这四类上市公司中,影响法律风险水平高低的要素也存在明显差别,大股东是利益多元的境内法人的上市公司,其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要素是诉讼、高管责任、非标报告和违规等直接与企业日常管理相关的要素,而其他三类,法律风险的主要构成要素是业务结构、地域结构、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等与企业发展整体相关的系统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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