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并购境外制造业企业的法律风险

2019/2/14 字体: 来源:商法月刊  作者:张继达 杨锋

月初,中国化工对外宣布,正式报价430亿美元,要约收购瑞士农化巨头先正达公司100%股权。本次并购一旦成功,将有望成为中国企业截止目前在境外的最大并购案。近年来,随着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业企业开始走出国门,投资并购境外制造业企业。结合本次中国化工并购案,本文拟简要分析中国企业并购境外制造业企业各个阶段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

并购境外制造业企业,通常涉及方案拟定、资产及知识产权尽调、谈判、签约、公告、外国投资审查、反垄断审查、融资、交割以及并购后整合等阶段的工作。不同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相同,较为常见的包括:

方案拟定

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一般均需严格按照相关交易所制定的并购规则设计并购方案。在本次中国化工并购案中,鉴于先正达为瑞士及美国纽约上市公司,中国化工即按照相关并购规则,向全体股东发出了收购要约。而如拟收购私人公司,特别是在收购私人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在设计并购方案时,通常需考虑与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复杂的利益博弈,事先签署完备的法律协议,以避免未来出现股东之间的争端。

知识产权

取得先进技术与研发能力,通常是并购境外制造业企业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境外大型制造业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权属往往也是纷繁复杂,一般包括企业已有专利技术、研发或申请中的专利技术、现股东或关联方授权企业使用的专利技术以及第三方授权企业使用的专利技术等。

就对企业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的核心技术,确保其权属的转移或不受限制的使用,是并购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方面,因第三方竞争对手就技术权属转移及授权使用设置法律障碍,导致中国企业并购失败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

外国投资审查

境外大型制造业企业通常均为跨境经营,设计、采购、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部门往往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类似企业的收购,需要取得业务所在不同国家外国投资审查机构的批准。

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外国投资审查机构,逐渐加强了对来自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投资的审查。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明确规定,如参与交易的外国公司或个人受外国政府控制,则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应对该项外国投资进行严格审核。而中国也成为近年来被CFIUS审查最多的外资来源地。

今年1月,因在美国具有部分业务且CFIUS表达了关于国家安全的顾虑,荷兰飞利浦公司被迫放弃向中国投资财团出售照明业务。此案就是CFIUS审查重要性的最新实例。而鉴于先正达公司在美国也存在部分业务,本次中国化工并购案能否如愿取得CFIUS批准,我们也将拭目以待。

反垄断审查

在行业领先企业之间的并购交易中,反垄断审查也已逐渐成为并购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业务重合的企业并购带来的竞争消除和垄断,往往是各国反垄断监管机构担忧的主要问题。而相关企业也通常需要采取承诺剥离相关业务等方式,消除反垄断监管机构的担忧。

2015年,先正达曾明确拒绝美国农化巨头孟山都公司的收购要约,其当时给出的主要理由即是担心两家公司合并带来的农化业务垄断效应,难以得到各国反垄断审查机构的认可。而中国化工自2011年收购以色列ADAMA公司后,也已成为全球最大的非专利农药生产商,与先正达现有农药业务存在部分重合,因此,本次交易仍待通过相关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审查。

公司治理

并购交易完成后,中国企业往往不仅需严格遵守投资目的地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时也因信守交易前承诺及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需在目标公司治理架构方面维持稳定。如何在上述前提下有效保证投资人权益,实现并购目的,也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经过三十多年的对外开放,中国的经济实力已再度名列世界前茅。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制造业所具备的国家政策支持、市场空间广大以及融资支持等有利因素,也已广受认可。

但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未来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也势必大幅增加。因此建议有关企业,合理聘请有经验的专业机构,通盘考虑法律风险及其背后的政治及商业竞争等因素,积极应对,保障投资并购项目的成功。

(本篇系2016年文章)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