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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 海外状况分析——德国篇

2019/2/15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李铁铮

一、准入资格

德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多数都具备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在德语中被称为“企业律师” (Syndikusanwalt)。据统计,全德国约有16万律师,其中4万为“企业律师”。

德国要成为一名律师,需要接受长时间的法律职业教育。首先在大学进行为期五年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然后参加由德国联邦各个州司法部组织的“第一次州司法考试”(ErstesStaatsexamen)。考试通过后, 学生一般会获得大学颁发的法律硕士学位。再继续经过2年的法律实践学习,参加并通过“第二次州司法考试”可以获得律师资格。在两年的法律执业实践学习中,法学院学生接受教学和实习相结合的民法、刑法和公法的全面实践培训。

德国传统上对“法律咨询服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只有获得律师资格的人,才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一严格限制直到2008年修改“德国法律咨询法案”才逐步放开。这造成了在历史上企业雇佣内部法务人员的时候,会主要考虑雇佣拥有律师资格的人。

同时与美国类似,德国企业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候,享有律师保密特权。企业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文件,企业有权拒绝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企业律师可以依据保密义务而拒绝出庭作证。企业律师可以拒绝将自己保管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供给检方。但如果这些文件保管在公司里,检方可以将其作为指控的证据。这也是促使公司雇佣有律师资格的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管理机构及法律责任

德国的企业律师是德国律师协会的成员。在德国律师协会下有一个专门的“企业律师工作组”(ArbeitsgemeinschaftSyndikusanw?lte),代表德国企业律师的利益。

联邦律师法是管理德国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德国司法和消费部是律师职业和律师服务管理的行政部门。20151月,德国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颁布了他的修改联邦律师法关于企业律师部分规定的建议。更加明确了企业律师的律师职业地位。

 

三、职业角色

根据“德国联邦律师法”46条的规定,企业律师不能以代理律师身份代表企业出庭和在法庭提供辩护。实际操作中,在实行“律师代理强制”制度的民事诉讼案件,企业律师不能担任企业的代理律师。所谓律师代理强制制度,是依据德国法律规定,在一些条件下的诉讼,诉讼双方必须都有代理律师作为当事人代表出庭的要求。这类诉讼主要包括高额的民事(涉案金额超过5000欧元)诉讼,和劳动争议诉讼。而在没有“律师代理强制”要求的小额民事诉讼中,企业律师可以以当事人身份出庭。

律师代理强制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诉讼的复杂性,决定了当事人需要法律专家辅助,才能高效的完成司法裁决。同时,实施律师强制代理的情况下,败诉一方将会承担双方律师费,这会成为当事人考虑诉讼风险诉讼成本的一个因素。没有能力设立法务部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如果在诉讼时候必须雇佣律师,承担律师费。而作为他们对手的大企业,只需要用企业法务应对诉讼,不用担心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这将影响双方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将会造成对个人及中小企业的不公平。

德国企业律师在针对企业的刑事调查中不具备律师特权。同时在刑事和行政处罚诉讼程序中,也不能作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代表雇主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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