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以案释疑: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中的责任关系

2019/2/21 字体: 来源: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陈梦奇

案例

原告竹某建造了一幢钢棚厂房,并在该厂房内设立加工场。被告某供电公司一直为该加工场供电。2016422日,该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该加工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书”,认为该钢棚厂房未经合法审批,责令其限期自行改正。然而,该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和拆除。该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遂书面要求供电公司对该厂房实施断电措施。被告某供电公司遂派技术人员切断了该厂房的电源。201612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因断电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认为,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执行与其没有法律上的隶属或从属关系的执法局的命令或指令,对原告实施断电措施,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其断电行为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执法主体通知被告断电是拆除违章建筑前的准备工作,因此,被告某供电公司对加工场所在的钢棚厂房实施断电措施是拆除违章建筑的其中一部分工作,被告某供电公司仅仅是具体的操作员。即使加工场被停电后存在经济损失,该损失也是因为拆除违章建筑行为所产生,不应当由具体的操作员承担。拆除违章建筑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应当在行政诉讼中解决,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焦点一:被告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还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停电的行为,性质上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供电企业的停电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政府决定停电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配合执法停电的动因来看,其源于行政机关的有关协助文书,而非因供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合同约定。其次,从目的来看,是为了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目的。供电企业对政府部门配合停电的要求,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执法停电体现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而非供电公司本身相关利益。因此来说,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是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供电企业依执法部门的要求实施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焦点二:被告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是否因违反《供用电合同》而承担违约或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供电企业配合执法停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民事行为。因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因配合政府停电而与用户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而言,供电企业依法配合政府停电不应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首先,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供电。但依法配合政府停电并非供电企业依照自身意志进行的民事行为,而是履行公权力的受托行为,属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适当干预。政府停电行为的责任承担方是行政机关而非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对政府停电行为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对用户受损承担侵权责任。配合政府停电往往是在用户经营失去合法依据、产生的利益并非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供电企业无需承担用户因违法经营被停电所致的损失。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