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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交所上市的外国发行公司 与美国国内公司的合规差异

2019/3/8 字体: 来源: 公司法务联盟 作者:Gracie Zhou

作为美国上市公司的法务,其中一项基本的要求是应当熟知美国证券法以及各美国主要板块的规则,以及美国上市的国内公司的架构。这些红筹架构公司利用开曼或者英属维京群岛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以该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最终以开曼或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为上市主体实现海外上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很多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红筹架构公司属于主要经营地为国内,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或者英属维京群岛的情况,因此,属于外国发行公司。在美国证券法下,注册地不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被称为外国发行公司(Foreign Private Issuer),与在美国成立的美国国内发行公司(Domestic Company),在合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上市的外国发行公司为例作阐述。

 

1.年报与季报的报告


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美国国内发行公司需要每个季度都发表季报10-Q,每年在财政年度后的90天需要发表年报10-K。而外国发行公司的要求相对宽松。譬如,根据NYSE的规定,在NYSE上市的外国发行公司只需要每半年发表一次财报6-K。另外,外国发行公司在每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需要发表年报20-F。20-F与10-K虽然大体内容相同,但是在具体的汇报事项上也有很多差异。

 

2.重大事项的汇报

美国国内发行公司需要及时发表8-K向投资者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签订重大的合同,收购或出售资产,对投资者的权利产生了变化的举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更换审计师等等。而且,8-K的规则非常的清晰,对于收购或者出售的资产,占公司的总资产10%以上,才算是重要的资产收购或者出售。但是,作为外国发行公司,在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上则宽松得多。首先,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哪些交易一定需要披露。在6-K的规则下,只有在变更业务,管理层变更,重大的诉讼才需要报告,而且也没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界限哪些属于一定需要告诉投资者的事项。因此,管理层会有更多的决策上的空间选择在对投资者和公众披露一些重要事项。

 

3.可以遵循注册地的法律


NYSE的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其公司治理规则。然而,如果是外国发行公司,则可以根据其当地的法律的惯常做法,不必遵循NYSE的规则。譬如,对于股权激励计划,NYSE要求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通过。但是,开曼群岛没有这样的硬性要求。因此,如果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则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避免引起投资者的一些负面反应。

 

另外,大部分在NYSE上市的中概股都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因此,也要注意当地的法律规定。如开曼群岛的法律规定,需要对所有的股权持有者进行登记,除非是上市公司可以豁免。另外,如果在发生董事或者高层变更后,应该在一个月内通知当地的注册中介,及时向开曼群岛政府汇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美国证券法对于外国发行公司的报告义务没有美国国内发行公司严格,但是美国证监会近年来对于外国发行公司的报表也是非常关注,对于年报审查后发意见信(Comment Letter)要求对美国证监会的疑问作出解答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说明美国证监会对中国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相应地,在法务市场上,过去对美国上市的合规并没有十分重视,都直接外包给国际所。但是,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顶尖外所的法律人士加入法务以及法务地位的日渐提高,美国上市合规这一领域也得到了更多上市公司的重视和关注,以及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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