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2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ID: 作者:张
2018年3月,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予以公布,废止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规自去年6月1日起施行,对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幅修订,推进工程领域“放、管、服”改革。
01
招标范围已缩小
只有使用政府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才予以招标。对于使用预算资金不足200万或虽已达到200万以上但是占项目投资不足10%的项目,不再强制招标。(第二条)
02
限额提高一倍
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其单项合同由200万元提高到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100万元提高到200 万元;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由50万元提高到100 万元;且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五条)
03
全国执行统一标准
统一各地方和不同专业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不再授权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不同的招标范围,各省区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各地区不得有差别。
04
强制招标范围外的自愿决定
国家仅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于规定以外的工程项目,由投资建设方自主决定,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
05
总包方选择分包方或供应商是否需要招标未明确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如2014年7月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曾指出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设计、施工业务可以不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单位”,据此,新规应该仅指建设方直接选择供应商或承包方的情况,对于总包方选择分包方和供应商的情况,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可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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