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中午,听同事讲某同学患了白血病需要巨额医药费在朋友圈众筹的事,巧的是,晚上在某保险法律专业群内就看到了某专业人士提到了支付宝好医保这一款优质的保险产品。虽然笔者研究保险纠纷有些年头了,但实践中这类百万医疗保险产品的纠纷目前很少,带着律师审慎的态度,笔者决定来体验一下这款产品。
一、一般体验
在支付宝中进入好医保长期医疗这款保险产品,见到该产品的以下事项: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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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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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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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疾病及意外医疗保险金200万,10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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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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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保证续保6年,可续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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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点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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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表》、《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健康告知》、《服务协议》等
(以下简称蓝色链接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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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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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6年内费率表不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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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种重疾0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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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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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费率表》(一般投保人多半不会点开),看到61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无法首次或非连续投保,假设60周岁首次投保,即使保证续保6年,续至100岁的实现可能性存疑?
于是,我决定先看看百度上该保险产品的评价,3月11日上午以“支付保好医保长期无忧”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最终选择了《深度测评:支付宝“好医保”到底好不好?》(以下简称A文,百度排名第三),和《支付宝|“好医保·长期医疗险”,被大V误导最严重的一款保险》(以下简称B文,百度排名第四)。
以下是A文的主要内容: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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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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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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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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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宽松的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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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很便宜,还能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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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一共1万免赔额,100种重疾0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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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比较全面:住院垫付、绿色通道、质子重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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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的免责人性化,但还是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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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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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智能核保:虽然健康告知宽松,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被“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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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体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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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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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大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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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文首先列举了这款保险产品的一些特点,除了上文提到的内容外,还提到续保规则:合同到期后,不因健康情况变化或历史理赔单独调整费率、产品停售不可续保。该文还提到以下的一些误导。
误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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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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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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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结节、甲状腺结节都可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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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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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条款被误解。条款内容如下。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及在本合同首次或连续投保保单签发日前24个月已经存在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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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体验
好医保长期医疗这款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好医保”)是一款网络销售的百万医疗保险产品,属于消费型产品,保障力度大,不存在现金价值。
接下来,笔者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问题。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点击“我要投保”后,进入“投保确认”界面后,按“同意 继续投保”,进入“健康告知”页面。该“健康告知”事项是必经的环节,被保险人必须填写后才能进入下一步。相比纸质保险,“好医保”这一设计进步很大,大多数纸质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当事人直到打官司时都不清楚保险合同文本中有“健康告知”内容。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该如实告知的内容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好医保”设计的健康告知事项比纸质保险的简单多了,主要包含(1)就医行为,(2)以往和现有疾病或症状,(3)保险情况,(4)例外情形。
同时,“好医保”在页面底端注明: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所签发的保单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表述明显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该表述混淆“合同无效”和“合同的解除”两个概念。
合同无效,指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说法。显然“好医保”此处表述存在法律上的错误。
第二,该表述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不一致。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第四款和第五款区分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1)该表述未区分投保人的主观心态,比保险法的要求要高,当然合同双方意思自由,双方意思一致即可。
还需要提问的是,如投保人因在健康告知事项中未找到“甲状腺结节”而未告知,显然非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被保险人发生甲状腺肿瘤后,保险人是否应当理赔?这是否意味着“好医保”降低投保门槛?
进一步讨论“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并门诊确诊后马上投保”问题。在“健康告知”底端选择“有部分问题”,进入“投保评估”页面,选择甲状腺、甲状旁腺疾病并选择甲状腺结节,下一步提问“2年内住院、手术或连续服药30天以上”,填“否”,“确认提交”后,显示核保通过。
按正常人的理解,投保后进行甲状腺手术,“好医保”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好医保”核保通过的此处留了个“注意”:首次或非连续投保、保单签发日前24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含已告知的疾病),以及条款“责任免除”中其他事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正常人的理解,投保后进行甲状腺手术,“好医保”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好医保”的健康告知事项虽然简单明了,核保宽松,但容易产生纠纷。
(2)该表述也未提及“提高保险费率”内容,比保险法的要求要低,这是否意味着“好医保”对一些加费可保的疾病,如高血脂等,降低投保门槛?因为一旦形成诉讼,保险公司要对该未如实告知事项影响公司承保决定承担举证责任,除非根据社会一般人(正常人)的理解,该结论是明显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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