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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婴儿胎死腹中,医院遭产妇索赔43万!责任在谁?

2019/3/27 字体: 来源:医师报 作者:王冰

案例介绍

 

原告因临产胎膜早破,拨打被告某妇产医院急救电话。2018830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某妇产医院救护车到达原告处。但该车既没有随车医生,也无任何急救设备,只有一名护士。护士做简单检查后,即让原告步行上车,并未对原告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让原告自行采取坐姿坐在车厢内;车行驶后不久司机又接一电话,遂改道去接另一产妇。原告送到医院做完彩超检查,即告知原告胎儿已死亡。

 

原告以被告抢救不及时,从拨打电话到治疗延误1个小时而导致胎死腹中,后将其诉至法院。被告某妇产医院认为,被告2点零1分到达原告处,与原告见面,并待其收拾好后出发,在223分左右到达第二产妇处,第二产妇已在路口等候。于43分为原告做检查。整个时间不存在延误1小时的情况。某妇产医院认为,胎死宫内时间是在原告拨打妇产医院电话之前。

 

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于是法院委托北京鉴定中心召开三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随后,原告贾某向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止鉴定并退还鉴定费用,撤回了鉴定申请。鉴于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3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

 

从案例中仅有的信息可以看出,患者是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是死胎,在救护车接诊的时候没有对胎心做监护。胎儿是在接诊前就已经死亡了,还是接诊后检查前死亡的,就不好认定了,如果都无法举证证明的,法官很可能以医院接诊的时候没有做相关检查认定推定责任,这样对医院来说将是不好的消息。

 

本案原告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申请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叙述相对复杂,重点是当值医师、护士列出了整个接待、就诊的时间节点,从而得出没有延误的结论;反过来看,在患者起诉及维权的过程中对两家医院在接诊、救治过程中的延误颇有微词。也是叙述的主要方面。

 

因此,通过本案我们就可以发现,如果没有医师、护士的及时记录,是无法完全保留下当时的真实情况的,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医院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所以,再次提醒医师朋友们,尽可能多多完善病历资料,不要因工作匆忙就疏于书写病历,到了关键时刻病历才是维权的基础。

 

为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检查和治疗的必要原则。只要是与诊断和治疗相关并且必要的,都是合乎情理的、法律上也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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