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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不适用外包管理

2011/10/20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到底是选用外聘律师好呢还是雇佣企业法律顾问好?这个问题颇难回答,肯定是仁
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这个问题隐含的前提是将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者做二选一了。实
际工作中却往往是两者结合的多,所以需要探索解决的并不是二选一,而是两者的分工边界
和标准以及如何在工作中进行合作的模式等。

  企业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建配专门机构和人员

  我国企业法治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
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纠纷逐年增加,商业纠纷、劳
动纠纷占了大多数。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
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
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故此,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之初,曾把“建立和完善企
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作为加强中央企
业监管的切入点。通过这些年的努力,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务管理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与国外
成熟的大型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仍处于完善和探索过程中,对于如何强化
法务工作的企业管理职能,各方面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迫切,也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看
法。特别是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们一般常从宏观理解,但就微观而言,企业的依法经营对企业
的发展也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这一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政府以法治国家
管理模式为取向的职能转变,其意义会更加明显。因此,建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
法律顾问是加强企业法治建设的必然之路。

  目前,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相应的
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政策手段过渡到以经
济和法律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能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
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
都要依据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

  企业遇到的法律事务主要有合同管理、经营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
规范性问题、企业改制投资、企业登记、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利用保护、经营纠纷、劳资
纠纷处理、安全质量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

  企业法律事务绝不是仅仅“打打官司”,参与诉讼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目前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下,也是风险最大,成本最高的选择,最好的办法是让精通法律和
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企业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保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有
利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把握主动权,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也可把握有利时机,
拟定有利策略,灵活选择协商、谈判、投诉、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更为专业地化
解风险。

  企业法务管理对企业的价值主要在于成功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
有诉讼风险和非诉损失。诉讼风险,也就是败诉和无意义胜诉,败诉的原因主要是缺乏证据,
保留和收集证据材料应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但如何使证据材料成为有利证据,
是十分专业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因此保留、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
无意义胜诉是指败诉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对于胜诉方而言,胜诉并无
实际意义。非诉损失,一般是潜在的、间接的“机会损失”,企业有时可能没有意识到,但
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险或损失。如企业被起诉,可能有败诉的诉讼风险,人们一般比较重视,
愿意重金聘请律师参与诉讼,但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至少是“被认为占了便宜”,未被起
诉很有可能是“已经吃了亏”,因为获利者是不会提起诉讼的。如企业认为自身利益受损,
一般选择非诉途径较为有利,中国有息讼、厌讼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制度缺陷,受害者“怕打
管司”,非至无奈一般不愿意起诉,因此,善于操纵法律者往往依仗“法律技巧”能获得更
大额外利益,使对法律不敏感者常常处于不利境地,非诉风险很大,但受害者往往还并不知
晓。另外,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工商登记、商务谈判、技术保护等日常管理中也可能存在
大量非诉损失。

  选用外聘律师还是雇佣企业法律顾问之惑

  我国企业的法务管理机制普遍是从9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的,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雇佣自
己的公司律师,但不少企业都认为,雇佣律师并不经济,而且也很难让律师本人安心企业工
作,因此,一般企业都“利用外脑”———外聘律师兼为法律顾问。

  “外包”企业业务,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是目前流行的企业管理思路,有的甚至于将
物流、财务等企业的主要业务也外包。其优点是可以减少企业资源占用,降低管理成本,也
可以缓解企业资源不足压力。但外包是有前提的,外包业务的特征是:一、临散性业务,企
业没必要雇佣专职专业人员,如广告策划;二、灵活性较小的规范流程,给定一个较为固定
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如财务、物流、客户服务等。

  企业法务贯穿在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业务量较大,而且较为复杂,常常很难预
测,所以并不适合外包,我国企业之所以走上外聘律师这条路,主要是当时法律人才严重不
足和法治环境不佳等因素造成。以现在的眼光分析起来,外聘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
律咨询意见和代为诉讼,他们不可能较深地参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对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
产生的风险很难防范,因此常常只能充当“救火队”,“打官司”成为主要任务,企业也常
常陷于纠纷和被动,不可能做到规避“法律陷阱”或争取更多权益,法律不但不能保护企业,
反而经常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企业带来巨大显性损失和不可估量的隐性的损失。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一、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无专门
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因为法
律风险是无形的,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想到去咨询法律顾问,缺乏
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手段,只能被动应付和补救。二、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企业缺乏
“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法律顾问没有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作为经营手
段的法律与其他经营手段一样,你不利用它为自己服务,对手就会用它来对付你,纠纷自然
会多些。三、一般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或不熟悉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一定完
全适应企业实际,同时其工作的目标是追求一事的圆满,较少考虑更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
益,因此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效果不明显。四、目前,律师行业竞
争激烈且不规范,律师“不忠于”被代理人的案例并不鲜见,实践中有很多纠纷是有人有意
制造出来的,毕竟诉讼代理才是我国律师的主营业务,从实际看,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往
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其他的代理业务,企业反而要因此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比如:有时明知有法律风险,但律师不事前阻止,专等事后代理诉讼;或有意为企业设立法
律圈套;或凭借法律顾问的优势,开高价代理诉讼等等。

  国际通行的企业法务管理机制是企业设立专门法务机构,配备自己的专职法务人员,统
一处理企业法律事务,如: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规范企业改组改制、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处
理诉讼非诉讼事务、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专职法务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提供法律服务的
宗旨是:以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其优点是:一、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其自身利益和声誉与企业利益和声誉密切相关;二、从专业上看,
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三、通过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将
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我国,开始是一些“三资”企业采取这种国际通行的法务管理模式,后来随着原国家
经委、体改委、司法部及其后的国家经贸委、中央组织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
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市等的积极推动和试点,这一模式逐步被各
类企业普遍接受。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2002年7月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
的,全国有1000多户企业参加。中央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73户企业一年多来没有发生因自身
经营原因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据抽样统计,试点期间,28家企业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约
37.3亿元,避免损失约16.55亿元。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把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
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应对WTO挑战的主要措施之一,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