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批准并发布了GB/T 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并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针对企业法律工作领域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标准,在标准推行的近两年时间里,广大企业在逐步规范和完善自身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步向标准靠拢,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分步骤地践行国家标准。
2013年7月24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2013年第11号公告,批准发布GB/T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为条款6.3部分内容,原条款为:
6.3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和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人员组成,根据企业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时可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从总体上负责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
修订后的条款为:
6.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明确其法律风险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人员组成。大型企业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需求,必要时可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与原条款相比较,修订后的条款对两点予以明确化:
第一、明确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岗位的法律风险管理职责。这意味着法律风险管理将成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一项常态化的职责;
第二、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应建立总法律顾问。而现行的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此次国家标准的修订,也意味着我国将会进一步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全面展开。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 告
2013年第11号
关于批准发布GB/T 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指南》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T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标准委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GB/T 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修改条款6.3为:
6.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者岗位,并明确其法律风险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的人员组成。大型企业应建立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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