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项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的调查显示,有超过四成的企业未建立案件问责机制。
近两成企业每年案件超百件 报告通过对中国100家大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比例比较低,公司治理较为完善、监管力度较大的企业比例更低。在过去一年有八成企业发生案件在100件以下,近两成企业案件在100件以上。 而根据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统计,在全部2467家上市公司中,2012年发生重大诉讼的企业有497家,约占两成,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有132家,占5%,发生高管责任的有74家,约占3%。 根据统计,导致企业案件发生的原因,按照影响程度大小进行的排序为:企业业务和资源状况;企业管理状况;外部法律环境;重大事件。 “发生案件的主要因素是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身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外在因素则处于次要地位。”此次调查报告的主要负责人、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勇说,“这说明在纠纷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的尽职调查和履约监控等防范措施尤为重要。”
八成企业习惯诉讼解决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式上,问卷调查显示,习惯主要选择诉讼方式的有86家,有16家以仲裁为主要解决方式。 北京仲裁委员秘书长林志炜告诉记者,对外业务多的企业,在处理国际纠纷时应更多选择国际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这符合国际商业交易的惯例,也使中国企业更容易与对方达成协议。 他认为,目前企业选择仲裁比例较低的可能与企业不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或者不熟悉国际仲裁制度有关,这也是中国企业今后在国际化经营中需要改变的一个理念。 企业纠纷的发生,往往与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有重大关联。调查显示,已经有部分企业在纠纷发生之前,建立了纠纷预警机制。 中材集团总法律顾问卢新华认为,在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前通常会有一些征兆可寻,比如双方当事人的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了不可抗力等自然和社会事件,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发现了此前被对方当事人隐瞒的重大事项。 “当发生上述情形,可能对双方权利的实现或义务的履行发生重大影响,或者影响到双方商业目标的实现时,就有发生重大纠纷的风险。”卢新华说,企业负责履行或跟踪合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了解、备案、通报,并做好预案,企业越早建立纠纷预警机制越有利于风险管理。
超四成企业无案件问责机制 问卷调查结果还显示,有超过四成的企业没有建立明确的案件问责机制,但有超过八成的企业在纠纷案件处理后有管理改进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认为,企业应将法律案件的后果与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联系起来,而不能将所有案件的后果都推到法律部门。 “一个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系统,不仅可以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还可以做到亡羊补牢。目前看来,改进比例比较理想。”他说。 北京10月1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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