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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忠主任出席2015年信息通信法治建设研讨会并发表主题演讲

2015/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5年1月15日,由北京通信法制研究会举办的2015年信息通信法治建设研讨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举行。会议共分为三个研讨专题,即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信息通信行业法制建设、新形势下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安全法律问题和移动应用程序相关法律问题,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政策法规司、中国移动集团法务部、中国电信集团法务部、中国联通集团法务部、中伦律师事务所、百度公司、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阿里巴巴集团、搜狐公司、北京邮电大学等20多名嘉宾分别进行主题演讲与圆桌讨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小忠受邀出席并作题为“新形势下个人信息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主题演讲,内容引发与会者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叶主任首先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进行了解读。他认为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提出对企业法务发展外部环境的刚性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对于解决企业法务在企业边缘化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第二,个人信息采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大规模被使用,个人信息安全也让人担忧。2015年是大数据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年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我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有200多部,但目前没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没有上位法的条件下,许多公司运用大数据开展服务会产生一些问题,很多消费者在用网络服务或者手机移动服务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搜集,因此,希望运营商、银行、酒店等掌握个人信息及深度数据加工过程中,更多地尊重消费者隐私,尊重个人信息安全。第三,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应对按照获取渠道进行区分。他独创性地提出将个人信息的获取划分为自愿性和非自愿性获取两类,而非自愿性获取又可细分为强制性与被动性获取,从而有针对性地聚焦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最后,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严格执法。

  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始介入互联网领域,但是并没有全部地介入。从进一步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努力,进一步严格执法。无论是政府部门监管,还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以法治的方法处理个人信息,而非从自身需要的角度。例如,贪官个人信息等隐私权的公布,这样才可能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不仅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严格立法、司法,更要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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