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根据人社厅发[2015]18号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13、14日统一举办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收尾考试。由于考试延后、时间间隔较长等原因,大部分考生的复习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帮助符合条件的考生顺利通过本次收尾考试,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将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希望各考生抓住难得的机会,也希望考生所在企业做好培训组织工作。现将培训安排说明如下:
一、培训目标及对象
培训目标:沿用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教材、出题方向,对考试的重点、难点进行讲解,缩小复习范围,提高复习效率,增加考试通过率。
培训对象:已经报名参加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企业法务工作主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法律部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培训方式:教材讲解和历年真题精解。
二、培训内容及具体安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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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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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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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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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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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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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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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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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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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具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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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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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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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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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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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具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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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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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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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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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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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具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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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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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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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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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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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后,知名大学法学教授,具有多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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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5年5月13日—16日(四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报到时间:2015年5月12日下午3:00---5月13日上午8:00
培训地点:北京京铁大酒店(北京西站南广场)
四、培训费用及付款方式
费用:500元/科,包括讲课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住宿和用餐自理;请自备考试用书。
发票:由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开票项目包括培训费、会议费、资料费、咨询费。
付款方式:
1、报到时现金付款。
2、提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汇款(推荐使用)
公司名称: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公主坟支行
公司账号:0200 0046 0920 0185 561
五、报名方式
(1)可通过电话或网络咨询、报名,报名者请填写《报名回执表》(见附件),回复至peixun@senior-rm.com;
(2)为统一安排培训事宜,请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报名。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小姐
电话:010-51261126;010-63331842;18911364617;
邮箱:snr5151@139.com
网址: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www.senior-rm.com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QQ群:149389907
微信:赛尼尔法务管理 senior_rmWX
附件:
2015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或
点击这里在线报名
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个已经报名缴费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抓紧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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