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21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赛尼尔医法苑 作者:赛律师
1. 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发生的争议都叫“医疗纠纷”,不再局限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
2. 医方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很重要。“态度不好、冷漠的行为”的医生将可能负法律责任;诚实、配合医生是患者的法定义务!
3. 医疗活动难免有风险,但是同样的错误不允许发生两次!
4. 医生要学法。
5. 开展医疗技术服务要与自身技术能力相适应,新技术应用前必须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医方在实施高风险的医疗活动之前,要做好“提前预备应对方案”,并记录在案保存证据。
6. 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包括(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7. 患方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不再受主观、客观病历区分的限制。
8. 新规填补了医院病历启封、尸检签字等程序上的空白。
9. 发生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医疗秩序”
10. 引入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作用。
11. 鼓励通过调解解决医患纠纷,加大医调委的人民调解作用,从各方面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制度。
12. 让更懂医学的人来参与医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
13. 媒体说话要讲良心,讲事实,讲证据,乱说话是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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