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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35万,强制执行后发现医疗机构没了! | 医法汇

2020/3/12 字体: 来源: 作者:

患者死亡法院判决医方赔偿35万,强制执行后发现医疗机构没了! | 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因发热、咳嗽到村卫生室就诊,廖医生给予其静脉输液注射,1小时后出现危急情况,立即拨打120,2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市医院出具尸检报告,临床诊断:死亡原因待查,尸检病理诊断:1、急性肺水肿、小支气管壁及部分肺泡壁见嗜酸性粒细胞浸润;2、喉头黏膜下水肿,黏膜见大嗜酸性粒细胞浸润;3、扩张性心肌病。当地卫计委应患方申请移交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村卫生室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市卫计委根据患方申请作出医疗事故争议的判定书: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原审法院依据市卫计委医疗事故争议的判定书,认定村卫生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患者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村卫生室已在原审诉讼期间被其开办单位的村委会注销,致使判决无法继续执行。患方认为由于村卫生室在开庭中隐瞒其已经注销的情况,致使法院未发现村卫生室主体不存在的事实。法院判决后村卫生室仍然签收判决书,执行阶段也未向执行法官说明该情况,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村委会和为患者治疗的廖医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审审理


法院再审认为,村卫生室是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卫生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廖医生系村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其给王先生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村卫生室承担。村委会作为村卫生室开办主体和清算义务主体,未履行清算义务,将村卫生室注销,给原审原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村委会承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村民委员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问题。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涉及诉讼主体方面争议的案件占比2%,这也应该引起人民法院及医患双方的注意,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避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

 

村卫生室是在行政村设置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采取的是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村卫生室是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的卫生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廖医生是村卫生室的主要负责人,其给王先生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村卫生室承担。而本案中的村委会却因对法律的无知而承担了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在未经清算的情形下,注销了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村卫生室,造成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侵害了患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承担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本案医方之所以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是医方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内部之间互相推诿责任,没有积极应诉所造成的。

 

     村委会认为村卫生室是廖医生请求以村的名义举办的,其与村委会没有聘用关系,经营收益归廖医生个人。廖医生作为乡村医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聘用关系,廖医生及其卫生室接受该社区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村里对卫生室没有任何资产投资,不参与日常的管理和经营,村委会没有享受到任何收益,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廖医生及其管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承担。

 

     廖医生认为村卫生室是集体所有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是该卫生室的工作人员。村卫生室的医疗设备均不是廖医生个人所有,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在销售药品的过程中没有利润,廖医生及村卫生室其他工作人员均是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工资及补助,没有其他收入,其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为其只是行政上的监督管理,所发生的医疗纠纷与其无关。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患双方出现医疗纠纷后,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实践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出现医疗纠纷后,往往先去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这种情形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鉴定来确定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此时,医患双方均有按照规定向医学会提交病历材料的义务,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种情况下将会由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由于医方涉事各方的互相推诿,没有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交鉴定材料,导致被市卫计委判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村卫生室应当承担完全责任的后果。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赛尼尔医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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