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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互联网企业与法学专家在京研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16/3/25 字体: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围绕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与知名互联网企业及高校法学代表3月24日在北京召开相关问题研讨会,共同为新经济环境下维护公平市场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建言献策。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和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组织,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等学界专家,以及腾讯、百度、新浪、搜狗等互联网企业法律事务代表到会参加。
    2016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公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考虑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的基础作用,与《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广告法》充分衔接,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内容,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及修改了条款,对于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具有较强针对性。此次研讨会,结合国内互联网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法学专家学者及行业、企业代表重点围绕与互联网行业相关法规内容展开深入讨论,例如第六、十三、十四条,为立法修法部门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并考虑与《反垄断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相对优势地位不宜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相对优势地位并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属限制竞争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不一致。此外,送审稿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过于具体,而在互联网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营造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法律规制应更具有前瞻性。因此,学者建议采取概况加列举的方式,将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和类型化。

    互联网企业代表还提出,送审稿中对应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的规定相较于《反垄断法》是否过重,建议能更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而非以罚代管。此外,违法经营额等概念尚需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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