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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原创 | 安得广厦千万间--民法典中的居住权与财富传承

2020/8/24 字体: 来源: 金道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海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该条是针对住宅量身定制的居住权条款。


一、所有权与居住权相分离居住权制度


诗人杜甫在居所被秋风所破时的愿景:“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在民法典时代下有了新的注解,“庇天下寒士”可以只拥有居住权,不一定直接拥有“广厦”的所有权,通过与住宅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后,达到住有所居、稳定居住的目的。当然,民法典也规定了所有权人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让“寒士”享有居住权,在遗嘱生效后再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经登记后方能对抗第三人,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可对抗新的受让人,起到最后的目的——“俱欢颜”。

“寒士”的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无偿设立,也可协商确定是否有偿设立,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原则上不得出租,但所有权人、居住权人、承租人可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 财富传承中居住权制度的应用场景


1.多元性别群体(LGBT)的居住需求


在谈及意定监护制度时,总会提到LGBT这类特殊人群。同性情侣同居生活,彼此互设为意定监护人,将生活照顾、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事务的某些方面作为意定监护的事项,在被监护人部分失能或全部失能时,约定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除了互设意定监护人、对各自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外,这类特殊人群可用自己的房屋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让特殊的共同生活享有更多的法律保障。


同居不婚家庭、想结婚得不到子女祝福的家庭,持有房产的一方可在自己的房产上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也可订立遗嘱确定房屋由自己的子女继承,给于另一方居住权。


2.居住权可为婚姻稳定加码,也可作为离婚时的补偿


结婚买房似乎是标配,能否在一方婚前个人房产上加名,若无法解决该问题,会导致不少情侣曲终人散。居住权时代下,双方约定该套房屋归一方个人婚前所有,不再增加对方的名字,但给予对方居住权。同时配套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就离婚时将注销居住权登记、经济补偿事项作出约定,以免真到分割财产时候,享有居住权的一方,以享有居住权为由,不搬离出房屋,或以此为由要求更多的补偿。   


居住权不只是富人财富传承的工具,普通家庭同样适用。笔者在公证处碰到一对拟组成新家庭的老俩口,二人均为二婚,有各自的婚前房产,婚后拟到男方房屋内共同生活,拟将女方的房屋出租,租金收入用于补贴家用,双方希望对婚前协议作公证,已将女方享有居住权事项约定在协议中。协议虽经过公证,但在民法典生效后,仍需进行居住权登记。


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约定享有居住权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主要目的是让子女今后有个稳定的住所,并能将房屋顺利传承给下一代。无论为子女婚前还是婚后买房,父母可与子女约定,房屋只赠与子女个人,与子女的配偶无关。但如果子女的生活挥霍无度,或女儿嫁了个门不当户不对的男人,父母担心女儿在婚姻中吃亏,并防止房屋被女婿用于抵押后变现,变现所得用于经营后发生亏损,将导致无房可居等等。


父母有此顾虑,那么在赠与子女房产或为子女购房前,可与子女商定按份共有房屋,父母可仅持有房产1-10%的份额。如果父母不要求持有房产的,则为父母设定居住权,约定子女处置房产或将房产抵押前,应征得父母同意,并就是否补偿等问题进一步细化。


4. 以房养老


老年群体终将面临养老问题,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金融机构、养老机构或第三方投资人,将所得款项用于自身养老,在房屋归他人所有时,仍保留老年人的居住权。以房养老可为老年人作好体面的安排,老年人不丧失居住权,还有一笔养老基金,机构或投资人在以较低价格获得房屋的产权后抵押融资,这样的财富传承安排,有利于解决我国的部分养老问题。


 三、居住权制度中伴随的不利因素


住有所居,老有所养,以财富传承的思维满足不同阶层的传承需求,这是我们所期盼的。居住权制度也有其不利因素,今后需查询房屋权属、司法限制、有无抵押、有无居住权登记、租赁登记等情况,以全面了解房屋状况。在设有居住权的二手房交易中,或者继承了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房屋价值大幅受限,可能面临无法交易无法居住,或者即使买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但无法赶走前居住权人,也不可能与前居住权人同室而居,除非各方协商解决,给于前居住权人合理的经济补偿,以注销居住权登记。

四、 完善居住权制度

将财富传承的律师业务做到极致


对设定了居住权后,所有权人可否转让、抵押或如何执行等问题,民法典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未明确居住权人在所有权人拟转让或抵押时,应如何配合完成、负有怎样的义务等等。居住权将如何进行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只有在完善居住权制度后才能明确。


写在最后

居住权制度,提高了财富传承与安排的灵活性,法律专业人士将结合协议、保险、遗嘱等财富工具,帮助客户达到财富顺利交接及为家人妥善安置的双重目的。而将财富传承业务做到极致,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作者介绍


郑海丽 权益合伙人


社会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投资与并购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阅财富研究院创始人


业务领域:

民商事、公司、金融、知识产权等


联系方式:

手   机:13067723411

E-mail:zhl@zjbl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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