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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讯】个人破产清算首案落地!

2021/11/10 字体: 来源: 作者: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简称“深圳中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这是在中国首个地方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开始颁布实施,在8个月后,个人破产清算的首宗案例终于成功落地。

据悉,该债务人个人负债140余万元,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经债权人于2021年6月申请,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后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破产清算,并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3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免去其剩余债务。

该债务人在深圳原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因受商场经营不景气倒闭的影响,其在2017年教培最火热的时候不得不关停从而欠下4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2018年卖掉其唯一住房,所得款项26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债务,经过近三年的断断续续还款,其至今仍负债100万元。经法院查明,该债务人现在为自由职业,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在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符合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成立的条件,故予以裁定准予破产清算。自宣告个人破产之日起将进入免责考察期。期内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署的监督,每月按时申请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在保留每月必要费用后,剩余收入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其在考虑期间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性行为。

以下为相关裁定书(来源:深圳破产法庭):

(2021)粤03破417号(个11)

案件类型:个人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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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破产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人大常务会议在2006年8月27日第二十三次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只针对企业破产进行了规定,个人破产却并未涉及。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呼声较为强烈。鉴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以及各地信用情况的不同,统一出台适用不同信用体系的个人破产法的难度以及执法成本过高。

在企业破产法出台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多年前深圳开始酝酿个人破产立法。2019年6月,发改委、最高法等十三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深圳可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为深圳立法工作注入强大动力。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个人破产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成为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立法。

个人破产法颁布以来的试点情况

与企业破产法一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共设定了三种程序: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

在申请人方面,与企业破产法未对债权人申报金额进行限制不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三种破产情形均设立了债权人的申请准入门槛:“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这条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债务人与小金额债权人合作从而损害大金额债权人的利益。

图源:深圳破产法庭

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院先后安排破产重整(7月份)、破产和解(10月)以及11月的破产清算,个人破产涉及的三个情形的相继落地,标志着《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的一次完整市场化检验,均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下一步的立法实践

在实践中,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机会,而对企图蒙混过关的“不诚实而不幸”的“逃废债”债务人进行识别,是一项个人破产法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正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制定对裁定破产清算的债务人设定3年的免责考察期,就是为了有效识别债务人后续真实还款能力而设定的;同时期限不能过长,否则将失去个人破产法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鼓励和东山再起的作用。

与之类似的还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对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文章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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