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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出台

2012/2/28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1]49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并依法订立、履行施工合同。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业主支付担保额度相等的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应备案的施工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一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人,或者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

因发包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分包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向总承包企业负责。

发包人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发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支付管理费用,专业承包企业应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季度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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