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1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由北京市档案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发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于2月1日起执行。办法全文共分四章二十条,对集体合同档案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适用范围覆盖本市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的各级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详细规定了集体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备案各环节中形成的集体合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将集体合同文件定为永久、30年与10年。三是明确提出集体合同档案保密、利用权限、档案销毁、提供利用与移交期限等相关要求,规定了集体合同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该文件制发前,市档案局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进行了详细调研,摸清集体合同档案管理现状,以此为基础,十易其稿,力促该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发。文件下发后立即引起了首都媒体和市民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档案局 赵丽萍 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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