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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民营金融家需防范法律风险

2012/6/25 字体: 来源: 作者:

  2012中国民营金融发展峰会日前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顺利举行。被誉为“中国第一刑辩”的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先生在会上发表了“民间借贷的危机和机遇”的专题演讲。他以吴英民间借贷案为例,提示了目前中国的民营金融家和企业家所面临的四类法律风险。以下为实录: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我今天站在这里,发现一个现象,在座的演讲嘉宾,包括绝大部分的参会者,都是金融界和经济界的内行,我站在这里,我发现,只有我一个外行。

  对于这种现象,首先我感到受宠若惊,我一个外行站在这么多的专家堆里面说话,接下来我发现一种重大的遗憾。这个遗憾不是今天才发现的,我几年来参加若干次类似这样的活动,都发现,在经济圈里,开会,说事的时候,跟少有法律界的人士参与。这就是重大的遗憾,而且是个危机。为什么我们经济学家光顾着发财还把法律放在一边。刚刚周会长多次提到我,为什么?我们两个人没多少私人友情?周会长深有体会。温州出的事太多了,他一再提到律师,提到法律。说句难听的话,大家别生气,可能我们企业家、经济学家,挨整的还少,还不够。得多挨点整,就更知道怎么跟法律挂钩了。

  再说句题外话,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怎么来看?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那么多老干部被整的实在受不了了,痛定思痛,改革开放四人帮倒后提出了法制建设,法制来得多不容易。可是走了一些人又忘了,人又换了,法制又受到很多冲击。今天请我来这里讲,肯定主办者的意愿是从吴英的案子说起。咱们就从吴英的案子说起。

  刚才周会长提到,吴英的案子经历过这么坎坎坷坷,五六年的时间,经过各界人士的呼吁、呐喊、论证,终于把命保住,业界和外界都说吴英案是一个成功的案例,都在为这个成功而欢呼,其实我觉得一点都激动不起来。吴英案是我所办的,我安排两个律师做的,我也参与了。我非常了解整个的过程,为什么我说一点都激动不起来?因为我一直都认为,吴英根本就没罪,判了死缓还成功了?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先把命留住已经很不容易,但我说为了今后,为了以后的千千万万个吴英、李英、王英,我们必须得把这个问题说明白。吴英向11个人借高利贷就借出罪,而且借出死罪,如何解释,很多企业家都主动找到我,说:我们看了吴英这件事,无论如何接受不了,我怎么能救吴英,不要任何代价我救她。吴英该死的话,我们都该死,我们都怎么走过来,我们借的钱有的比吴英还多。成功了就成了名人,成了富人,失败了就上断头台。

  我可以负责任地讲,可能法律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我始终坚持,就是按照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存款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的,11个人算是多数吗?那些人她都认识,都是特定的少数人,怎么算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更不要说诈骗,诈骗的目的是要把钱骗走,法律都有相关的解释,她集资来的钱,主要用于个人的挥霍才是个人占用。说不清楚的钱一共也就千把万,只占1%点,连2%都不到,98%以上都用到了经营,我到她的店铺都亲自去看过,怎么说她非法占有为目的呢?问题在于吴英案已经过去,除了吴英案之外,不仅仅是我们民营金融的发展,我整个民营金融发展的环境,我刚刚在大连开的一个类似的会和我们的主题差不多:民营企业的安全感。我感到非常令人担忧的。有多少安全感?我说从其中开始往下数数到现在。有人说硕果仅存,我说硕果何在,能够做到最后的有几个是剩下的?说句难听的话,在开始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那个年代里头,一些发家致富的人,相当一部分相当于脱光了膀子,喊着刀枪不入,十个人死了九个,剩一个还是半条命,半条命随着时间推移也没了,这么生存下来,但中国民营经济还是前赴后继发展起来,而且发展今天的规模很不容易,问题就在于,我们今天主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于今后的这段时间里,怎么样从法律的角度,和政策的角度来保护民营经济,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我这些年来也特别专注于对于民营经济法律保护的研究。前段有一个大家注意到,网上也有,有一个律师也是记者的一位,他写了一个报告《企业家犯罪报告》,出了一本书,还是我给他写的序,我说严格地说准确地说,不应该是叫《企业家犯罪报告》应该叫《企业家落马报告》因为犯罪一定落马,落马不一定犯罪,他的报告的书里面就有七八个案例就是我亲自办的。虽然被定了重罪但在我的辩护里头是无罪的。

  为什么会出这种现象呢?宏观来讲,我给大家讲一个道理,这种事情在中国发生有种必然性。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那么它就依托于经济基础而产生、存在发展。在中国现阶段,我们的市场经济刚刚经历了30余年,还处于非常稚嫩的状态,处于一个初创阶段,发展中,不稳定的状态。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同样处于初创阶段、发展中,不确定的状态。这种现象和任何一个经济发达,法制发达的国家都没法相比的,在经济发达、法制发达的国家经济发展是稳定成熟的,法制建设,法律体系也是稳定成熟的,还同样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我们国家,我们的经济基础是初创的,发展中的,不稳定状态,我们建立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又是初创的,发展的和不确定的,大家可想而知我们的本来就不确定的上层建筑又建立在不稳定的经济基础上,完全形同于沙滩上的楼阁。所以我们法律上出问题,经济上出问题都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说中国改革开放必须承受的代价一部分,这个代价是不可以没有的,但我们在这里开会的目的就是尽其所能把这种代价减少到最低,这我们大家要做的。

  具体说来,刚才说到企业家犯罪,包括企业的法人犯罪,可简单总结为四种情况提示给大家,也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第一种情况,是正常的我们为了追逐不法利益而陷入犯罪,这种情况是常态的,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有,多少不等而已。这个角度,我们尽量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在法律的框架下创造财富,这应当是大家引起注意。

  另外三种情况不一样。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我们的法制建设的现状不确定、不稳定的现状,我们的法律意识又很差,比较薄弱,所以很多人不知不觉的,无意中陷入犯罪,太多了。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本、传销、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等很多很多,都属于是我们不知不觉,主观上没犯罪的意图,但你触犯了法律。

  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律界限不清和司法机关的误判,而把一些人定为犯罪。吴英就是这样的例子,严格说她不应当被定罪,定了而且是死罪、重罪,企业改制中的贪污、挪用很多都是误判的。在经济犯罪的案例当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多。那么这就是有时说的防不胜防。

  第四种情况,更可怕,就是我们很多人,为了利益的追逐和权利的争执,而利用司法机关,把司法机关当成工具,把对方打成犯罪,诬陷犯罪或者错判犯罪,形成冤狱、错案。两年前我也在北京举办了一个研讨会,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研究,现在我们民事纠纷刑事化非常严重,一个是搞不懂,再一个有误解,他知道,但是用这种方法,很便捷。什么打官司还很困难,还要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不如干脆,利用关系,一举报把他抓起来,现在在股权之争当中,在权利斗争中,在债务追讨中,这样做非常多,而且愈演愈烈之势。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怕一个本来就不太稳定的一个市场环境,经济环境,搞的更加混乱。因为这四种情况的存在,可想而知,我们的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同样面临着一个很艰险的境遇。时间关系我不具体举例说明,但我希望通过我们这样的研讨,通过我们不断的探索,能够对我们的经营决策和立法、司机决策,逐步地提出一些有价值的问题和答案来。说到司法包括立法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刚才很多专家谈到,包括茅教授提到一些立法上的问题,什么是高利转贷罪,茅教授也谈到过,我们很多的立法都有问题,我参与立法,我经常说:我们说外国,外行在给内行立法,我们的法学家,我们改革开放在多少年?我们很多的法学家,并不懂经济,更不懂金融,很多人把正常的交易,把信用证和正常交易混同起来,说人家有罪,把信用证、融资理所当然打成犯罪,什么贷款的问题,什么很多很多问题,有很大的问题,我很清楚,法院借来的很清楚,我可以讨论,我可以说你懂吗?我不懂,所以说我建议我们立法的时候,涉及到哪个领域的时候一定要把专家起来。这是我们的遗憾,昨天我们还在说,连文字都有问题,标点符号都有错。法条这样规定的,虚报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中间顿号。我请教了,语言学的专家,语言研究所三个所长我都问顿号是什么?并列关系,即要数额较大又要后果严重,我说虽然数额巨大没有造成后果,就无罪。可是我清楚我们立法研究的时候是选择性,不是并列关系,本意是选择关系,你写在纸上就是并列关系。怎么办?谁嘴大谁说了算。这样的例子很多,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很多的时间。我们企业在面对这样艰险的情况下去经营,去努力,去开拓,大家的勇气我非常钦佩在我看来什么事都不敢干,但我们企业家都能够行。我提醒大家为了更好的做下去,为了保护自己,更为了保护民营经济的发展,一定不要忽略了律师,忽略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我非常希望下次再有下次的会议上,有一排律师跟大家研究。希望大家一定重视这个问题,不是重视我,而是重视法律,重视律师,重视专业的法律服务,最终是重视你自己!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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