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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2016/4/21 字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刘子阳 褚雨晗

    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道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为何制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说,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刑九生效实施之后,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亟需明确处理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是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统一意见。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其特殊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一些法律适用问题长期存在意见分歧。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关系到依法惩治腐败的实际效果,亟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主要内容
    解释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
    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是两个不同刑种,为了更准确的适用死刑,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三)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为确保不同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内在协调性,避免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现“轻重倒挂”现象,解释对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同时对尚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规定。
    (四)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
    根据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为了更有效地严惩腐败犯罪,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五)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
    为适应惩治受贿犯罪的实践需要,消除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理解分歧,解释对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六)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这一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解释对“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以及“重大案件”等规定的具体理解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只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才属于较轻犯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才属于重大案件。
    (七)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
    解释从两方面对受贿犯罪数额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一是针对小额贿款的问题,明确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二是针对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不对应的问题,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
    (八)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
    解释对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两种贪污、受贿情形的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身边人”收钱行为的刑事定罪问题。
    (九)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
    为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解释依托主刑的不同,分层次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八问新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二问: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五问: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刑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地打击。
    六问: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七问: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
    追逃、追赃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来说,两者是紧密相连的。但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这是否会影响追逃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实体而不是程序问题,故其中仅一处涉及追逃,即将“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明确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追逃问题已有相关规定。目前贪污贿赂犯罪逃避经济处罚,隐匿、转移赃物的情况非常严重,影响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对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退赔。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充分认识追赃对惩治腐败、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
    八问:罚金刑的规定能得到执行吗?
    刑法已经规定了罚金刑,但没有具体适用标准。到底罚多少才能既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现“天价罚金”,确保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都按不同刑期规定了相应数额的罚金判处。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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