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22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黄洁 赵岩
平台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规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据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平台服务商所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举证责任、“有效通知”的认定及“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平台服务商“知道”的判定因素,以及应用软件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判断等问题,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详尽规定。
除商标权外,审理指南还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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