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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内法务部的现代课题

2019/4/12 字体: 来源: 赛尼尔法务管理 作者:Yorihito Osawa


日本的公司法务在全球企业法务中可称得上是有着其特殊的成长过程。相比以律师为主导成长起来的欧美公司法务,日本的公司法务则是以公司内部的法务部为主导逐渐成长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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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虽然存在不同观点,但通常认为日本的公司法务的雏形诞生于约50年前。当时的日本,高度经济成长政策促使其GDP位居世界第,在国家经济急速发展的同时,其反面,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质引起的环境破坏,医药制品的副作用或混入有害物质的食品引起的健康被害,美国对日发起的反倾销诉讼等频繁发生,企业也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奔走。在现代来看,这些问题大多会委托律师解决,但在当时的日本,因律师人数尚少,企业不得不自行对应这些问题,而在企业内部对应这些问题的团队都和法务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日本的公司法务是由公司内部法务部门主导并发展起来的原因。

2001年《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成立,法律界推广的增大律师人数的新司法考试制度开始实施。其结果虽使律师数激增,但随之带来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过剩,这使律师开始寻求企业内业务这一新的活动空间。根据日本组织内部律师协会(Japan In-House Lawyers Association 通称JILA)的统计,2018年在日本律师协会登记的律师数为40,013名,其中公司内部律师数为2,161名。因为这些公司内部律师中还包括公司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所以在公司法务部在职的律师数量还会偏少一些,但每年呈增长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从事公司法务的员工数约1万名,其中律师占20%。新司法考试制度今后会使法务部所属的律师数量进一步地增加,其结果,日本的公司法务今后将发生变革,但公司内法务部主导并推进日本公司法务的状况今后也不会改变。


02

作为“Guardian”的公司法务以及其课题

已有50年发展历史的日本公司法务,其规模、业务范围、公司内部的权限在企业间却有所不同。在日本,既有全球范围拥有数百名法务员工的企业,也有集中对应国内问题的小规模法务部;既有数十名公司内部律师在职的企业,也有很多企业没有公司内部律师。有的公司营业额数千亿,但只有几名法务人员;也有的公司营业额数百亿,却拥有20名以上的法务人员。日本的公司法务的平均值在这里很难计算,但作为“Guardian存在的公司法务”是法务部共同的任务。

经济产业省报告书中,对作为Guardian的公司法务之定义做了以下说明: “从法律危机管理的观点出发,参与经营以及其他部门的意思决策,对事业以及业务执行的内容加以变更,在必要的时候终止并延期意思决策,以致发挥维护公司的权利、财产以及社会评价等的功能” 。企业的规模虽有不同,但以上说明正是公司法务的根本。但是,经过详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重要的课题。

“从法律风险管理出发维护公司的权利、财产以及社会评价” , 这虽指明了法律风险管理,但在实践层面在企业内部却存在很大的障碍。以下,我们就以几年前在日本大企业中多次发生的企业高层引咎辞职的品质数据篡改事件为例对此进行验证。

最近,品质数据篡改事件在制造业大企业中发生,并对世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制造技术水平世界领先的Made In Japan品牌带来很大的创伤。此事件的特征是,品质数据篡改的行为发生于距离公司本部较远的多个制造现场,不正当的行为长期存在,但员工对不合规行为的意识稀薄,之前没有发生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害,公司内部监察没有发现该问题,企业也没有对此采取事前防御措施等等。为何此类事件会反复发生,对此进行验证,这对让作为Guardian的公司法务更有实效性非常必要。

至今为止,支撑日本制造业成长的组织论称为事业部制。事业部制是指按照产品或产品群分类设置事业部,各个事业部作为经营单位拥有独自的功能和权限。事业部制其目的在于避免企业的巨大化而带来的命令传达功能的复杂化,而产生生产效率的低下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说,企业的业绩好转是事业部制发挥其作用的结果。但是,事业部制使作为profit部门的事业部相比作为cost部门的管理部在组织上存在优势。这就使法务部的基本任务法律危机管理也要在这种组织劣势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说,日本企业的法务部门始终存在因与事业部门关系的不平等而产生的纠葛。

下面,我们用具体的业务进行验证。业务现场若频繁发生法律风险,法务部必须及时了解其全部风险,预防以及迅速进行对应。但是,法务部即使熟知企业活动所需的基本知识,比如公司法、民法、反垄断法、劳动关系法、环境法等,但要求其熟知各个事业部密切相关的具体的行业法规是相当困难的。但是业务现场发生的违反法规的现象恰恰是这些行业法规居多。另外,法务部缺乏有关自身公司的产品或产品技术的详细知识,其意识不能传达到制造现场的组织末端,这些都是法务部不能良好发挥其职能的原因。那么,法务部如何才能对公司的法的风险进行全面了解、预防以及对应呢?

首先,法务部需要要求各个事业部的决策人能够指示各个现场,将法的风险“可视化” 。通过可视化使企业内部的自我检查或相互监督的功能发挥起来。法务部对于实现可视化需发挥其领导力,为此做出努力。

其次,明确了全部的法的风险后,就必须思考如何预防风险。法务部需要求各个事业部进行风险回避自我评价,接受法务部的监督。接着,确定改善方案,制作新的风险地图进行PCDA循环检测(表1)。如果法务部能够取得公司内部对PCDA循环的理解和同意,那么就可以消除事业部的阻碍。如果各个事业部长的指示是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那么取得这个公司内部同意就需要经营层的指示。

为了更好地事前了解、预防并对应法的风险的发生,更有效地发挥PCDA循环的作用,在组织方面可以下一些功夫的是报告机制(Reporting Line)。施行事业部制的企业,事业部直接接受国内业务现场以及海外子公司的报告。但是,验证表明这个直接报告机制也滋生了掩盖企业丑闻的的公司内部构造。因此,法的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必须直接连接法律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法务部(表2)。虽然这会带来事业部门的反对,但是对此坚决践行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法务部长有责任说服经营者完善全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但取得经营者的理解光靠法务部长个人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组织上的支援。这就是以下要论述的“作为经营者的Partner的企业法务” 。

03

作为经营者的Partner的公司法务以及其课题

经济产业省报告书中,对于作为经营者的Partner的公司法务做了如下说明: “公司法务通过对经营以及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支援,使公司的事业或业务执行可以正确、圆滑、战略性并有效地实施的公司法务机制” 。

这里说的Partner” ,其定义在General Electric Company的General Counsel,Ben W.Heineman.Jr的著作里做了这样的说明: “董事的经营判断或事业部门决策人的事业判断的贤明的咨询师” 。在美国,这种Partner是由拥有律师资格的General Counsel担任的,相比在日本,法务人员的大部分由公司职员组成,这个职务我们就可以理解为法务部长或法务部担当董事。

在这里我们必须留意,无论是经济产业省报告或是Ben W.Heineman.Jr的论述中,都是以企业经营中实际上公司法务并没有成为经营者的Partner为前提,我们应理解为,这是公司法务应当实现的目标之途径。

其理由是,无论在日本或是美国,如果董事在经营决策中不存在违反善管义务、违反诚实义务、无合理根据判断的相关事实,法院就不应该介入该经营决策,这称之为经营决策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此原则已经在判例中得到确认。但是,最近在日本发生了多起针对企业丑闻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案件。对于这些企业丑闻,社会不允许法院启动经营决策原则而回避司法判断。企业作为社会公共机关Public Institution必须对其所在的社会负有伦理上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sibility)。作为企业,也应当预测到法院也将偏向以社会责任为标准对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进行司法判断的思维方式

如此看来,如今的时代企业经营决策将会被质疑其社会责任而被提起诉讼,经营者也应向法务部门谋求意见,以确认是否该经营决策存在法律风险。为此,不仅仅要求经营决策是否合法,还要求确认其决策在伦理、道德层面是否可以获得社会的consensus,以这样的视角审视经营决策。这就要求法务部不光以法律的观点,更应该从其相关联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观出发对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经营者也应当接受。

最近,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诉讼案件受社会瞩目。20113月11日,日本东北地区发生巨大地震,地震引发的海啸侵袭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电站的电力功能停止,三个反应堆的炉心不能及时冷却,发生了nuclear meltdown和氢气爆炸,近邻地区被放射性物质污染。对此事件,运营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东京电力holding株式会社始终主张放射性物质污染是由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结果,因此不应对此负责。

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调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的调查报告书中,有以下记载:“20113月11日的地震和海啸是震惊全世界的自然灾害。这次自然灾害虽然是3个核电设施事故的起因,但是其后续的事故不能看做自然灾害。鉴于存在多次可以补救的机会,这次的事故不是自然灾害而是明显的人为灾害。该灾害引起的被害,是可以通过采取有效地措施而减轻的。

调查报告书还就此次事故潜伏着人为错误的原因,做了以下分析: “根本的原因,存在于日本文化根深蒂固的习惯之中。企业和员工的盲目的顺从,不愿意向政府机关质疑的气氛,一味依照前例,保护组织的利益,这些日本人都觉得理所应当。

对于此次东京电力福岛核电站的事故,对经营层提起刑事告诉、股东代表诉讼,受灾害被害的住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也正在进行。这些预示着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判断谋求法务部意见以及接受法务部确认的时代的到来。对次,经营者和法务部都应该深刻理解。

04

总结

日本的公司法务,有的以成为经营者的Partner为目标,也有的走在成为Guardian的企业法务的路上,现状千差万别。但正因此种现状,上市公司必须走在前面为公司法务的发展做出贡献。我么也期待公司治理准则能够为此开启先河。

此外,公司法务在这种环境整备中努力的同时,必须致力于人才的育成。公司法务环境整备是与人才密不可分的。公司法务的根本,需要具有资深的法律知识、端正被称之为法律思维的法的价值观、拥有逻辑思考力以及表现力,更需要伦理观以及全球视野的世界观。企业应当为这样的人才的育成不惜花费时间和金钱,这也是企业的新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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