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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尚未结束,这件事医疗机构不可掉以轻心!

2020/3/9 字体: 来源: 作者:



疫情尚未结束,这件事医疗机构不可掉以轻心!

原创 赛尼尔医法团队 赛尼尔医法苑 今天

前  言

2019年12月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由武汉向全国地区蔓延。截至2020年3月5日,全国累计治愈病例突破50000人,相比疫情爆发阶段,本月全国各地疫情持续好转,多省份连续多天无新增确诊病例,现有确诊人数每天都在减少,这场牵动全国上下,甚至全球的“疫情保卫战”终于接连告捷,但是,现在还不是庆功的时候,这场“战斗”还远没有结束,最多也就是到了结尾的开始,所以我们仍然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尤其是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的同时,还要警惕可能由于疫情产生的次生灾害,如本次疫情中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到目前为止,本次疫情全国累积确诊患者高达80904人,伴随着就诊治疗毋庸置疑会产生大量医疗垃圾,对这些可能沾染病毒的物资,依法合规进行处理极其重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剖析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梳理医疗废物处置中蕴藏的法律风险,旨在为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疗废物的全流程管理提供一些建议。


一、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类别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可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

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指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输液瓶(袋):医疗机构使用的输液瓶(袋)为可回收垃圾,但是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本文主要探讨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全流程处理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

根据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五类。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瓶等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检验医学网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醇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特别需要注意,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归为医疗废物,需要按感染性废物的流程进行处置,尤其非定点医院需注意。


三、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传染性病原体,尤其是新冠肺炎期间的医疗废物,其传染性、危害性明显高于普通生活垃圾,若管理不严或处置不当,极易造成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成为传播病毒的源头。

1

污染环境

未进行有效处理随意丢弃的医疗废物对水体、土壤和空气都有一定的污染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气温的升高,以及自然环境变化等多种因素交织,医疗废物会进行分解,释放各种有害气体,废弃物残渣还会流入江河湖泊,渗入土壤,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

2

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医疗废物中含有许多致病微生物,又往往是蚊、蝇、蟑螂和老鼠的繁殖地。这些病菌可以通过在垃圾中生活的生物,转移给人类。医疗垃圾中还可能存在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若对直接暴露于医疗垃圾的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不是很严格,可能还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2019年中国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十大曝光事件大盘点中提到的“医疗垃圾黑色产业”,有些无良商贩将医疗垃圾进行回收加工处理,将大量病人使用过的输液器、塑料便盆等本该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的医疗废物卖给塑料加工厂生产生活日用品,甚至是孩子的玩具、奶嘴等;有些药贩廉价收购百姓手中的过期药品,经过修改批号、重新包装后,再次出手牟利;还有些人将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私下卖给个体商贩,加工包装后再卖给一些个体诊所再次使用……


这种医疗黑色产业无形中增加了人们被医疗垃圾所侵害的可能性,为了谋取私利,无良商贩不顾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难以想象,如果这种情况不被及时遏制,餐桌上的塑料装饰、洗手洗脸用的面盆,甚至小孩的玩具、奶嘴等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须品,都将成为病毒的传播载体,那我们的生活将是多么的可怕!

所以,为了我们的健康,为了孩子的安全,为了人类有一个更宜居的生态环境,这种情况必须被制止,这种产业必须被瓦解,并且要从源头去控制,那么这对我们医疗机构就会有更高的要求,医疗机构就必须对医疗废物的处理进行全流程的管控


四、医疗废物全流程处理可能忽视的风险




1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1.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产生源头,为了更好的处理相关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发生遗漏等危害,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2011.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2020.1.28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第一条第一款 2020.2.24

2

未做好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

1.为有效避免医疗废物的二次传播,以及接触人员的再感染,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1)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理人员进行指导、检查。

(2)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5)疫情期间应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2011.1.8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第五条 2020.1.28

3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1.医疗废物资料登记与保存可以有效追踪医疗废物的处置路径,对此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一下要求。

(1)医疗机构应对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疗器械、药品、手套、防护服等物品进行登记,以防医疗废物的处理出现遗漏,造成医疗废物的再感染。

(2)对医疗废物登记台账中应包含的内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疫情期间特别注意要在登记台账上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

(3)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三年。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2011.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2020.1.28

4

未按要求及时收集、分类放置医疗废物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分类规范和医疗废物的处理流程,对医疗机构内形成的医疗废物及时收集、分类放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密封、标记。以下为医疗废物收集、放置的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将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避免混合收集,认真检查,确保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疫情期间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病理标本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后再收集,按常规医疗废物包装后,再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并及时密封。

(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标注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新冠肺炎产生的医疗废物还要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7)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不能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

(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疫情防治过程中的感染性废物包装表面应印刷或粘贴红色“感染性废物”标识。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011.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2020.1.28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第五条  2020.1.28

5

未按医疗废物暂存相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以下为暂存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

(1)暂存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地点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2)暂存条件:不得露天存放,避免阳光直射,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3)暂存时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新冠肺炎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以及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5)日常管理: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6)疫情期间特别规定:新冠肺炎医疗废物单独设置区域存放,设置严密的封闭措施,不与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暂时贮存场所实行专人管理,每天两次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地面进行消毒。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011.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2020.1.28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第五条  2020.1.28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第二条第二款 2020.2.24

6

未按规定进行院内转运及交接

1.为保障医疗废物顺利“出院”,到达指定的医疗处置机构,医院内医疗废物由产生地到贮存地,再到移交至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在转运、交接的过程中造成再感染事件。

(1)转运工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2)运送人员检查要求:运送前应当检查包装、容器、标识等是否合格,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3)运送时间地点路线要求: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4)禁止性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5)交接对方资质要求:医疗废物应当交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置。

(6)疫情期间特别规定:疫情期间消毒液的要求为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新冠肺炎过程中的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

2.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2011.1.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1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2016.11.7

《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2020.1.2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2020.1.28


五、构建医疗废物风险防控机制




为有效应对相关风险,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风险防控机制,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流程等方面全面管控相关风险。

组织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制度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方案。

监督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应急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结   语

医疗废物处理无小事,医疗废物不是普通垃圾,需要更加专业的人以及场所进行集中处理,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将极大促进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医疗废物处置问题上,为了我们能有一个宜居的环境,更为了我们自身的身体健康,我们要积极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医疗废物处置问题解决在源头。

无论是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还是相关政府部门,都应当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弃物堆积,努力创造健康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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