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5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省属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的协调管理,不断提高省属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安徽省国资委在2007年建立了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备选库。根据省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委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重新公开选聘法律事务中介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省国资委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业务内容
入选备选库的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可接受各省属企业委托,从事企业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服务。
三、应聘机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独立支配财产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检合格,且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需所在省或市监管部门出具签章证明)。
3、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近三年以来年度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4、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团队管理等内控制度,服务迅速周到,客户群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需提交的应聘材料
1、填报《安徽省国资委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备选库申报表》(见附件)。
2、从事中介项目服务的业绩介绍及业务能力评价。
3、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资质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4、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供核验)及复印件。
5、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省国资委审核后存档。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有意应聘的法律事务中介机构于2012年6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安徽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逾期不再受理。
六、后续管理
1、安徽省国资委根据综合评分和工作需要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选聘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数量,最终确定名单以省国资委网站公布为准。
2、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备选库以外选择法律事务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3、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根据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法律事务中介机构予以一定比例的更换。
4、入选的法律事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履行责任,如因服务质量问题受到被服务单位投诉3次以上,因违规行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罚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58号(邮编:230001)
联系人:金 进 谢 毅
电 话:0551-2687865 2687871
传 真:0551-2687874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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