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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国资委2012年指导监督暨法制工作要点

2012/6/12 字体: 来源: 作者:


襄阳市国资委
2012年指导监督暨法制工作要点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关键年,是“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础年,是法治襄阳创建全面实施的落实年。全市国资系统指导监督暨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主线,完善县级国资监管体制。深入推进依法治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六五”普法,提高出资人履职尽责能力,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新贡献。主要目标:实现各县(市)区全部设立国资监管机构,明确国资监管责任主体,力争至少一个县(市)区实现机构独立设置;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全覆盖监管模式。出资企业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推动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稳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着力加强出资人法律服务,推进“六五”普法,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实现市级出资人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率100%,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法律审核率100%,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率100%。
    一、贯彻落实《条例》,强化监管职能,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
    (一)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机构体系。一是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加快实现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二是争取恢复市国资委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将市国资委重新设置为市政府直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争取尽快实现“直属特设、统一监管”的目标。三是落实各县(市)区国资监管职责。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同时,力争实现至少有一个县(市)区的国资监管机构独立设置。
    (二)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的全覆盖职责体系。从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实现国资监管的全覆盖。一是在广度上,实现监管资产范围的全覆盖。从有利于提高企业国有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的大局出发,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依法合理界定监管范围。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各县(市)区积极推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功能作用,激发“大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大发展”的整体合力。二是在深度上,实现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的全覆盖。对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落实国资监管机构享有的“三项职责”,确保“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三)进一步健全指导监督体系。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和机制建设,尽快形成合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法规政策实施督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国资系统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调研和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推广特色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发挥“指导、沟通、交流、服务”作用。
    (四)进一步健全基础管理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强基础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落实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尽快明确县级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主体,建立全面覆盖、层级完整的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基础管理数据成果,为实施有效监管、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五)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政策法规的研究。一是继续推进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建设。完善产权管理、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监事会建设等基础管理工作制度。二是适时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国资监管、国企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前沿问题和疑难问题,探索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对策,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完善法律把关制度。完善委内部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坚持所有规范性文件由法规科会同委法律顾问团共同审核制度。
    二、健全法务机构,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4家试点企业在设置兼职总法律顾问的基础上,落实职责,健全制度,提高专职率。完善法务机构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指导未纳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范围的出资企业适时开展总法律顾问工作。
    (八)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各出资企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程序,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使重大决策和重大合同的前置审核率达到100%。同时,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向重要子企业延伸。
    (九)强化法务工作队伍建设。一是为出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执业资格提供服务。分期分批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参加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增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二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适时开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对优秀法律顾问进行表彰奖励。三是加强法务工作人才培养。各企业要把法务人才培养纳入整体人才发展规划,采取重点培养、转岗培训、公开招聘、录用毕业生等多种渠道,培养一支政治成熟、能力过硬、勤奋敬业、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管理综合素质的专业化法务工作队伍。加快企业法律人才的梯队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切实做到职能落实、岗位落实和人员落实。四是企业法律顾问要注重转变工作方式。秉承法律思维与管理思维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坚持法律管理“围绕中心、服务决策”的工作原则,变被动服务为主动参与,由一般事务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以适应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抓住关键领域,实行管控前移,继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十)明确风险控制原则。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牢牢把握“制度健全、决策民主、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风险控制原则。各企业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企业自身特点,进一步梳理法律风险源点,积极探索法律风险的分析评估工作,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做到法律风险早预测、早分析、早报告、早预警,进一步增强风险监测识别、管理和控制能力。
  (十一)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法制工作层层有人负责、处处有人衔接、事事有人管理、时时有人落实,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出资企业要加大制度建设力度,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规范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各项工作制度。
  (十二)强化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归口管理、授权委托和审查监督等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广泛推行规范性合同。严格流程,明确责任,严肃纪律,防止出现只签不审、自签自审、应审未审、先签后审、以情代审等现象。全面做好清理完善历史遗留合同工作,避免风险失控。
  (十三)加大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力度。对涉及企业资产重组、改组、改制、上市、合资合作等重大决策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对预防、规避、化解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或建议,依法锁定法律风险,避免出现新的法律风险源,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强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切实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逐步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对标的额巨大、案件疑难复杂、严重影响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的案件,企业应认真清理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四、加强法制宣传,实施“六五”普法,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有效结合
    (十五)广泛发动,做好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宣传工作。以“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推动为契机,在各地、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宣传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国资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实施步骤等内容,进一步增强国资系统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十六)突出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一是适应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继续加强以宪法等重点法律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二是突出重点领域宣传,增强学法实效。深入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切实懂得只有诚信守法经营才能可持续发展。三是针对各类重点对象,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国资监管队伍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国资监管队伍依法监管和为企业服务的能力。积极组织参加学法考试,及时做好学法登记工作。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分类施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制度,把企业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的内容,提高企业和员工依法诚信经营水平。
    (十七)创新方式,探索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一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