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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20万订10万违约金协议 违反公平被判无效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原告杭鑫公司与被告万和公司有业务关系。2007年5月22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被告万和公司确认结欠杭鑫公司20.8万元,于同年6月20日前付清。同时双方约定万和公司未按期付清欠款的,应另行承担违约金10万元,届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该违约金过高,同时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体现了以合同正义原则适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立法思想。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放弃向司法机关申请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权,系以契约方式单方限制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首先排斥了法律赋予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裁判力,其次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我国的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本案中从该协议书上记载违约29天就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量化标准进行分析,已显失公平。且原告未能举证除利息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故对被告要求撤销该条款并适当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判决该约定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并酌情降低违约金标准为同期贷款利息的1.3倍。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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