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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生:对王老吉免死金牌合法性的再辨析

2009/5/31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些日子,王老吉事件引起媒体高度关注,笔者曾在博客发表几篇有关王老吉事件的评述,其中《王老吉“免死金牌”合法性值得质疑》一文被有关网络转载。近日,有网友发表《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违法了?》一文对笔者观点表示否定,坚称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是完全合法的,并认为笔者撰写《王老吉“免死金牌”合法性值得质疑》一文的出发点让人心痛,认为没有必要让作为民族企业的的王老吉“死”之而后快!

    笔者郑重声明,笔者所发表的所有有关王老吉事件的评述,从来没有让王老吉死之而后快的的出发点。相反,笔者始终认为,至今并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王老吉添加夏枯草是违法的,有关观点已在笔者《添加夏枯草是实,定性王老吉违法尚早》一文中予以论述。笔者质疑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不合法,并不等同于王老吉产品不合法。王老吉公司应当利用《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依靠这个所谓的“免死金牌”!

    笔者发表所有有关王老吉事件的评述文章,其目的是想透过王老吉事件,全面审视新旧法律交替后有关行政许可的延续和保护等方面问题,表达对有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合法性的质疑,无非也是出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目的。

    当然,笔者仍对网友发表不同意见表示谢忱,因为该博文有关卫生部对王老吉备案合法性的观点,仍然是基于对法律适用的理性分析,所谓真理是越辩越明的,法律问题也是如此,争论、探讨都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于我本人更是受益非浅。不过,笔者至今仍然认为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是不合法的,今天撰写本文亦是对网友《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违法了?》一文的回应。

    网友《卫生部对王老吉的备案违法了?》原文如下:

    最近有孜孜不倦者撰文《王老吉“免死金牌”合法性值得质疑》并在网上爆料称:广东省卫生厅按照《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把添加夏枯草成分的王老吉予以批准,卫生部同意备案,这两个行为都是完全违法的。文章聚焦于两点理由:

    第一,批准行为依据《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做出的,缺乏合法性。卫生部根据1983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办法》)于1987年年10月22日发布并实施,其性质应为国务院部门规章。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公布并施行后,《食品卫生法》已于同日废止。也就是说,1995年10月25日之后,《禁止办法》的立法依据已废止,卫生部也没有在《食品卫生法》施行后对《禁止办法》作出相应的修订。而2005年4 月25日,卫生部依据已废止9年半的法律为基础制定的卫生部规章作出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按照《禁止办法》规定将“王老吉凉茶”备案,合法性值得质疑。

    第二,批准行为和备案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而国务院部门规章则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依据《禁止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王老吉如果添加夏枯草等成分后,不经过广东省卫生厅批准并经卫生部备案,是不允许销售的。显然,广东省卫生厅的批准和卫生部的备案完全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就必然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务院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其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更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禁止办法》作为卫生部规章,其第七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必须在2004年7月 1日起停止执行。而广东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于2005年仍然对王老吉添加夏枯草行使批准和备案职能,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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