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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或将面临集团诉讼

2012/6/21 字体: 来源: 作者:

    SEC已经将触角伸向了身份为中国法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上海,原因在于德勤可能为一家涉嫌财务造假的赴美上市中国公司做审计,而这一行为违反了萨班斯法案106条的规定。但矛盾之处就在于,德勤如果配合SEC调查,交出审计底稿,则可能违反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无论向左还是向右,德勤上海都面临着诉讼的风险

法治周末记者肖莎

  “德勤上海很可能被禁止为赴美上市的公司提供审计业务,如果美国投资者认为德勤上海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德勤上海还可能面临美国投资者的集团诉讼。”针对美国证监会(SEC)起诉总部在上海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即德勤上海)一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其结果并不乐观。

  5月9日,SEC向其执行部门(EnforcementDivision)提起了针对德勤上海的诉讼,理由是德勤上海拒绝向SEC提供一家因涉嫌财务造假而被调查的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SEC认为德勤上海违背了萨班斯法案(即《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106条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这相当于中国的行政诉讼。”刘俊海说。

  法治周末记者向SEC发去采访提纲,希望了解此案当下的进程、SEC正在调查的中国公司的具体情况等。但截至发稿,SEC尚未回复。

  不过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SEC提交起诉书后,会有一位行政法官对此案发起听证会,并在300天内对案件作出初步裁定或建议性裁定,但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还在SEC手中(建议性裁定和初步裁定的区别是前者只有咨询性质,必须被行政机关接受才有效力。初步裁定已经发生效力,只在当事人不服提出要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复审、并另做其他决定时才失去效力)。

  对于此事,德勤上海公关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能透露的信息都在一份媒体声明上,除此之外无法透露更多信息。

  “SEC采取最新行动的原因仅在于中美两国法律存在的冲突与差异。此次SEC的诉讼背后带出的是整个行业的问题,并不只限于德勤上海。”这是德勤上海在媒体声明中表达的主要观点。

  中美法律冲突德勤上海两难

  在SEC网站上公布的起诉书中和相关声明中,记者了解到,SEC和德勤上海关于审计底稿的“梁子”早在2011年就结下了。

  SEC透露,其最初是于2010年通过德勤美国总部索要一家正在被调查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底稿,但德勤美国总部称这是德勤上海的独立业务,他们并不掌握相关材料。2011年,SEC向德勤上海索要该公司的审计底稿,但被德勤上海以此举会违反中国法律而拒绝。

  这并不是SEC第一次被德勤上海拒绝。2011年因调查东南融通涉嫌财务造假一案,SEC也曾向德勤上海索要该公司的审计底稿,得到的是同样答复。

  SEC认为,根据萨班斯法案第106条规定,所有执行或参与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要向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即PCAOB)注册登记,而且一旦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审计服务,并当该审计报告受到调查时,向PCAOB或SEC提供其与此相关的工作底稿。

  SEC起诉的根据在于,德勤上海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萨班斯法案,SEC据此起诉德勤上海,而德勤上海也成为第一个因此案由被起诉的非美国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自愿在美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上海不能一方面享受由此带来的财务和名誉上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履行美国的法律责任。”SEC执行部门主任RobertKhuzami在声明中说。

  但SEC在起诉书和关于此诉讼的声明中,都未提及该被调查的上市公司的名称,有媒体认为该公司或许就是东南融通,不过在声明中SEC提及东南融通一案的用词是:去年发生的另一个独立事件(aseparate matter last year)。

  而中国方面对美国萨班斯法案的上述规定显然并不认同。今年5月17日召开的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表示:“一个国家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中国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底稿的规定则明确呈现在2009年10月由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其中规定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德勤上海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德勤上海向SEC提供审计底稿,就有被中国相关部门处罚或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常年专注于海外企业上市的律师李忠轩向记者解释了中国在审计监管方面的规定。

  中美之间关于审计底稿的监管规定,则让德勤上海陷入了两难:“2011年,美国证监会通过多种法律机制直接要求德勤上海提供文件,但碍于中国法律规定,德勤上海不得向美国证监会直接提供上述文件,从而导致此次美国诉讼程序。”

  联合审计监管多年谈判未果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由于中美在证券行业审计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冲突,需要尽快达成联合审计监管协议,尤其是在已经有在中国注册的企业被起诉的情况下。

  然而始于5年前的中美联合审计监管谈判胜似一场马拉松,多次商谈至今未有成型的文件出台。

  今年5月3日于北京召开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就调查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了再次讨论。PCAOB主席多蒂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称,美国负责调查审计机构的人员最早可能于今年秋季以观察员的身份在华开展工作,并称这是向中美调查人员对中国审计机构展开联合调查迈出的第一步。

  这似乎给久未出现端倪的中美联合审计监管带来了一丝甘霖。

  然而,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等部门并未发表相应的言论。更为讽刺的是,在多蒂接受采访的第二天,SEC就提起了对德勤上海的诉讼。这让一些人猜测,不久前中美双方关于联合审计监管的谈判并不特别顺利。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美双方关于上市公司审计谈判一直步履维艰。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美国希望根据萨班斯法案,定期派专员到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事务所的审计资料,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团队进行访谈。但中方则担心,这可能会影响到中国的信息安全甚至关涉国家机密,中方倾向于由美国提供材料清单,中方行政管理部门向审计机构索要后转交给美国。

  刘俊海认为,中方近期对联合监管的迟疑可能跟在美上市的中概股普遍存在财务问题有关。他说:“监管层或许担心一旦开启联合审计监管,不少中概股公司会原形毕露,影响后续的中国公司上市前景。中概股财务方面的不尽如人意,应该也是美国方面迫切要求对中国审计机构进行检查的原因。”

  刘俊海觉得中国监管层这样的担忧可以理解,但是并不可行。监管层应当用刮骨疗法,通过联合审计监管协议的谈判和出台,驱逐那些不诚信的上市公司,同时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公信力。他从去年年末起就在美国进行访问,在跟美国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刘俊海明显感觉到美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不信任和对财务造假企业的不屑,他认为中概股的信任危机已经影响到了中国公司的整体形象。

  “而且从国际板即将推出的角度来看,中美联合审计监管协议也应尽快出台。因为一旦国际板推出,我们也需要对在中国上市的美国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刘俊海说。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了解到,目前美国已经和日本、巴西、英国、瑞士等国家达成联合审计监管协议,但和中国、欧盟的联合监管都在谈判中。已经达成的监管协议框架大多类似,包括监管目的、合作范围、信息互通及私密性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如查阅审计工作记录文件等检查程序,双方相互咨询、交换观点、经验的合作机制等。且在多数国家美国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往往需要与当地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中美联合审计监管的形式或许也会如此,即美国方面来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时,需要由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人员陪同进行。

  审计信任滑坡中概股上市弥坚

  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中美联合审计监管协议的推出并非指日可待。如德勤上海称,若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此问题,将会影响整个审计界。

  萨班斯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进行的行为或疏忽的行为违反该法规定、证券法律中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师责任的条款,包括SEC根据萨班斯法案发布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可以实施其认为是适当的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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