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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涉嫌隐瞒重大诉讼 公司称法院判了再披露

2011/3/3 字体: 来源: 作者:

      金宇集团和小股东徐财源对簿公堂,如果金宇集团打输了官司,那么去年5月28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就将被推翻,现有董事会人员构成也会变化。然而就是这样一件事,金宇集团至今只字未提,没有任何公告。而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事情要从去年5月说起。去年5月18日,金宇集团公告称,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议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时将原定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延期至28日召开,而5月12日的股权登记日没有改变。这件事成为一系列诉讼的开端。

  金宇集团小股东徐财源因此对金宇集团提出控诉,认为按相关法规,增加临时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10天之前提出,而2天前才提议案不合法。徐财源认为,这不仅仅只是在时间上违反程序的问题,更是一项重大侵权。因为公司推迟股东大会召开但没有推迟股权登记日,在新的提案提出时,股权登记日已经确定,投资者由此丧失了通过增加股份去反对或者支持这项议案的权利和机会,因此是对股东权力的一项侵害。去年8月23日,内蒙古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案子,最终判决徐财源败诉。金宇集团随后公告披露了此事。但是,徐财源不服这项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并获得受理。周三,徐财源再次和金宇集团一起站到了法庭上。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后,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悬念犹存。

  去年的股东大会究竟合不合法,要等法院来裁决。但让人吃惊的是,对于这次二审,从徐财源提起上诉到公司接到法院传票,金宇集团居然没有任何公告提及,股东们对此完全不知情。如果二审败诉,该次董事会上选出的董事可能被撤销,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小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属于重大事件,是依法必须公告的。为什么金宇集团不公告呢?

  “是这样的,一审的时候我们已经公告过了,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都说过了。所以这一次,就没有公告。”金宇集团证券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等到案件宣判之后,我们会公告的。”

  针对公司的解释,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刘陆峰认为:“因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董事会成员的变化,已作出的利润分配如何处理等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依法必须公告。事实上,原一审立案和开庭及判决都公告了。这次二审是一个新的程序,从法院受理徐财源的上诉,向金宇集团送上诉状、到开庭,都必须公告,公司的股东只有通过公告享有知情权,金宇集团不公告的行为,上交所因责令其停牌自查,查实后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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