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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美合同纠纷中,贸促会签发的不可抗力证明有什么作用?

2020/3/30 字体: 来源: 律新社 作者:倪富华 上海律协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病毒疫情发生以后,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国际商业纠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在网上开通了“不可抗力”证明申请的服务。同时国内大部分法律人士也在讨论疫情在涉美争议或者国内争议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抗辩。从中国法律角度看,这个证明是有用的,但放在美国法律范围内看,需要根据美国的法律或判例以及思维方式去分析。本文首先说明了分析这类法律问题需要考虑两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及解释方法的不同。随后,对涉美争议中“不可抗力”抗辩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抗辩的适用进行了介绍。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在美国是否有用要视情况而定。

说 明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分为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每个州有每个州不同的法律,各州的法律效力不分高低。

这种情况导致的问题是,我们在中国分析中国企业在美国发生的法律纠纷,很多时候不能直接回答,因为不知道案件最后会被美国哪个州的法院管辖。很少有律师可能熟悉了解所有五十个州的法律,这也是每个州都有各自律师职业考试的原因。

所以,本文的有关结论如果读者需要去实际运用,需要关注笔者的论点是根据哪个州的意见得出的。如果案件发生在纽约,但笔者引用的案例发生在佐治亚,那么需要读者联系笔者或者读者自己研究一下,笔者的案例是否类似于读者的案例以及是否具有跨州借鉴的先例。

另,如果在分析案件的时候找到了美国的相关法律,我们不能用我们大陆法系的思路去分析解释法条,需要去找类似案例解释法条。在法条中你很可能发现,法官又创设了新的element(观点)去进一步解释法条。所以,本文的分析侧重于用案例来解释法律。


 

分 析


一  美纠纷中的“不可抗力”抗辩


 1  判例法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则的一般说明


“不可抗力”条款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是通过判例法构建起来的,也即通过各种判例说明在涉美合同纠纷中如何适用和解释“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英文名称为force majeure conditions。在涉美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合同中没有约定这次的“疫情”作为force majeure conditions(不可抗力)之一,那么在法庭上,当事人可能就无法使用该条款来进行抗辩,需要结合所在州或者联邦的判例说明为什么这次的“疫情”符合判例下的“不可抗力”,并不是根据中国的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就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了。即使当事人合同中有约定“疫情”属于force majeure conditions(不可抗力),在法庭上也要说明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判例法构成要件。严格地说是需要找到与此案例类似的判例,运用RERA(即Rule Explain and Rule apply规则解释和应用)的方式类比。如果找不到判例,那当事人就需要研究怎么使用Policy政策去解释“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是在实在找不到相同州判例的情况下,不要引用美国其他州法律解释案例管辖法院所在州法律,毕竟不同州的法律并不能通用。

 

 2  美国判例法下“不可抗力”的常见判例法观点


(1)Unforeseeable Cause 不可抗力是否不可预见的判断


Brooks-Callaway Co.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和相关政府官方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内,都约定all floods(所有的洪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当地发生了high water(涨潮)事件。 法院认定的这个涨潮也属于flood(洪水之一)。但是最后法院认定虽然high water(涨潮)属于flood(洪水事件),合同中也约定了只要属于flood就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因为这个high water (涨潮)每年都会发生,虽然不知道每年几时发生,但是这种不确定性不符合unexpected and unforeseeable(不可预见)的标准。所以驳回了该不可抗力的抗辩。United States v. Brooks-Callaway Co., 318 U.S. 120, 63 S. Ct. 474, 87 L.Ed. 653 (1943)


从这个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法院评判unforeseeable(不可预见) 或者foreseeable(可预见)的标准时,持有比较开放的态度。这种标准属于一种客观标准,即不是说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观上没有考虑过就属于不可预见,而是根据客观情况来判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否应当能预见的到。


(2)除了上述关于“不可抗力”的判例法观点,还类似如以下观点:


“A party cannot be excused from performance merely because performance may prove difficult, burdensome, or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ous.” State ex rel. Jewett v. Sayre (1914), 91 Ohio St. 85, 109 N.E. 636


即,不能因为履行存在困难,或者经济上的不可获益而抗辩不可抗力。例如,如果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投入的成本会超过其收益,那么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不可抗力来抗辩。


“When a party assumes the risk of certain contingencies in entering a contract, such contingencies cannot later constitute a 'force majeure.'” Dunaj v. Glassmeyer (C.P.1990), 61 Ohio Misc. 2d 493, 497, 580 N.E.2d 98, 101


即,不能因为产生了一方认为不可预见的费用就抗辩是不可抗力。例如,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包括运输与货款。但是,疫情发生以后,运输需要加额外的检疫费,那么该费用就不属于不可抗力。法律上这个也应当属于客观上当事人能预见的情况。


“Mistaken assumptions about future events or bad economic conditions do not qualify as a "force majeure.” Gulf Oil Corp. v. Fed. Energy Regulatory Comm. (C.A.3, 1983) 706 F.2d 444, 449


即,错误估计了未来的事件和经济形式也不能作为不可抗力。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普通法裁判观点在美国法庭上适用的时候,需要关注是否属于同一个州。如果不是同一个州,一般情况下作为判例去支持不可抗力的抗辩是不会被接受的。

 

二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


相较于以“不可抗力”抗辩,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行抗辩也是企业涉外合同纠纷中的一个不错的选择。


具体法条如下:


“Restatement of the Law, Contracts 2d - Official Text”“§ 265 Discharge by Supervening FrustrationWhere, after a contract is made, a party's principal purpose is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without his fault by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the non-occurrence of which was a basic assumption o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made, his remaining duties to render performance are discharged, unless the language or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e contrary.”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得出了以下构成要件:


A. The party's principal purpose in making the contract is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B. Without that party's fault;  一方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中没有过错;C. Basin assumption that the event would not occur; 事件不会发生的假设;

 

 1  “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的界定


法条:


“As the Restatement explains:“The purpose that is frustrated must have been a principal purpose of that party in making the contract. It is not enough that he had in mind some specific objectwithout which he would not have made the contract. The object must be so completely the basis of the contract that, as both parties understand, without it the transaction would make little sense.”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5 cmt. a.


判例:


判断什么是合同目的时,法官会考虑外部证据和各种因素。并不只是看合同具体是怎么写的。Pieper, Inc. v. Land O'Lakes Farmland Feed, LLC, 390 F.3d 1062, 1066 (8th Cir. 2004)


“Further, frustr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has become impossible, but rather the purpose must be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举例来说,在Krell案件中,KrellHenry租赁一个房间看国王加冕礼,但是之后由于国王生病而取消了游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说Krell租房子是为了看加冕礼。但是法官最终接受了Krell的观点,即虽然合同直接目的是为了租房屋,但是从各种因素来看,合同根本目的是看加冕礼,所以这个抗辩成立。“Krell thus set forth the principle that a contract's purpose may be inferred from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Krell v. Henry, [1903] 2 K.B. 740 (C.A.),


由此,如果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也就形成了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2  Without that party's fault; 一方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没有过错


简单来讲,就是不能是因为一方违约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是在判例中这个问题又不是这么简单。具体如下:


Rembrandt Enters案件中,Rembrandt Enters是一个鸡蛋生产商,为了成为Kellogg公司的主要供货商(合同目的),Rembrandt Enters需要购买设备建设新的生产设施。Rembrandt Enters.和 Dahmes Stainless, Inc.签订了设备购买协议,但是之后禽流感发生了(EVENT)Rembrandt Enters的工厂没有这么多鸡用于生产鸡蛋,也就不需要Dahmes Stainless, Inc.的设备了,所以Rembrandt Enters不需要再继续购买设备提高产量,要求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购买协议。那么这里Rembrandt Enters有没有过错呢?


对此在认定“without that party's fault”的构成要件上,法官采纳了Dahmes Stainless, Inc.如下意见:“All these allegations are supported by at least some evidence, such as Rembrandt's admissions about the risky nature of its expansion and Kellogg's statements that it had made no guarantees that it would increase its business with Rembrandt.”即,Kellogg公司从来没有保证要跟Rembrandt Enters增加业务合作,是Rembrandt Enters自己单方面冒着风险去增加生产设施的,所以Rembrandt Enters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中具有过错。Rembrandt Enters. v. Dahmes Stainless, Inc., No. C15-4248-LTS, 2017 U.S. Dist. LEXIS 144636 (N.D. Iowa Sep. 7, 2017)


再举例说明:中国A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器,约定在美国交付给B公司,如果A公司知道B公司打算把机器出口到某个国家去转售,在A公司交付给B公司之前,B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禁止向转售国出口机器,B公司因此拒绝接受或支付机器费用。如果B公司能合理地对机器作其他处理,即使有所损失,将机器投入商业使用的主要目的也不会受到实质上的挫折,但是B公司未履行取、付机器的义务,故B需向A承担违约责任。Restat 2d of Contracts, § 265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运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这一抗辩理由时,当事人需要仔细分析自己在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单方面认为因为“疫情”这个特殊情况能全部豁免合同责任。

 

 3  Basin assumption that the event would not occur 该事件不会发生的假设或预判


该构成要件跟合同目的一样,需要双方都明白理解这个合同定立时的基本假设,即双方都假设该事件不会发生。


举例来说:有两家铁路运输公司AB。为了降低由于客流减少导致的损失,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在A拥有经营权的W地点为其各自的客人提供运输服务。但是由于客流量越来越少,后来这两个公司又一起与美国铁路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由该美国铁路运输公司承担W地点的AB所有的运输服务。但,之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即W地点不能有除了美国铁路运输公司以外的其他铁路运输公司,于是AB都没有新的业务了。


这时B公司起诉A公司,理由为AB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该被解除。根据上文对于合同目的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这份合同的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了,因为这个地域除美国铁路运输公司,不能存在其他运输公司。


但是,即使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B公司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上也没有过错。如果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本身就有预测到或者基于客户可能减少的假设去签订AB之间的合同,那么客户减少这个事件本身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假设,或者说能预判到,所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不成立。


总 结


以上,是关于涉美案件中不可抗力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法律分析。看了这些案例及分析以后,应该能发现有些裁判规则跟我们在中国预想的不一样,我们不能用中国法律体系的思路来看待美国的法律或者案例。在涉美案件中,不能单纯用法条解释清楚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对案件有利的判例。美国案件分析中会大量使用案例,这些案例观点适用的前提是跟在处理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具有可比性,且属于同州法院判决的案例,如果案例事实相同,但不是同一州的法院判决的,那么这种案件的说服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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