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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无资质 发包者连带担责

2009/5/5 字体: 来源: 作者:

                                                      承包工程无资质    发包者连带担责 

  

      某公司有一大型货棚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需拆除,与一农民工签订了《拆除施工合同》,约定不给付拆除费用,拆除出来的有价值的材料归该农民所有,用以抵作拆除费用,限该农民在15日内完工,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出了安全事故公司不承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该农民以30元一天的工资请了6人进行拆除施工,由于天雨湿滑,有一人掉下地摔成6级伤残,因协商不成,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3万余元,该公司认为签有合同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二被告未提出上诉,现已执行完毕。

  〔点评〕

      本案中的农民与该公司是承包关系,伤者与该农民是雇佣关系。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应由该农民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据此,该公司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农民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合同无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伤者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法律风险防范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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