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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

2011/3/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 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06年7-9月,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通过起诉和追加被告、追加诉讼请求等起诉称: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计算机公司)和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商务公司)均未依法取得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资格却通过“携程旅行网”实际从事了机票销售代理业务,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帮助进行非法经营。故请求判令: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停止有关虚假宣传;携程计算机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www.ctrip.com)”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部分宣传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其他被诉行为涉及重复诉讼问题, 遂分别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以裁定驳回起诉。黄金假日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分别以判决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和裁定。

【典型意义】 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以及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之间曾因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以及相关宣传行为在国内多地法院发生过多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实际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以机票上的出票人为准,而不能将提供与机票销售相关的预订、送票和收款等业务的经营者也视为原《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即民航37号令)规定的销售代理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机票预订服务这一新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既保护了商业模式创新,也激励了市场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明确了非法经营与民事侵权的关系、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等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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