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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聚焦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新闻侵权是指媒体或者其他公民通过新闻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舆论监督与舆论宣传在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也引发了一些新闻侵权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媒体及记者频频变成被告并多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常见的新闻侵权案件主要有虚假报道、在报道中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新闻报道评论不当等类型。编者结合最近常见的新闻侵权类型,特选编如下几则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之一:“纸馅包子”假新闻案一审宣判 炮制者获刑一年
  28岁的訾北佳,被捕前系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临时人员。2007年6月间,他在没有人制作、出售掺纸肉馅包子的情况下,为了谋取所谓的业绩,化名“胡月”,冒充建筑工地负责人,到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13号院内,对制作早餐的陕西省来京人员卫全峰等四人谎称需定购大量包子,要求卫全峰等人为其加工制作。后訾北佳以喂狗为由,要求卫全峰等人将浸泡后的纸箱板剁碎掺入肉馅,制作了20余个“纸箱馅包子”。与此同时,訾北佳秘拍了制作“纸箱馅包子”的过程。后訾北佳采用剪辑画面、虚假配音等方法,编辑制作了虚假电视专题片《纸做的包子》播出带,对北京电视台隐瞒了事实真相,使该虚假新闻于7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商品的声誉。
  在法庭上,訾北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訾北佳的辩护律师认为,訾北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希望法庭充分考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訾北佳作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的临时人员,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其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依法判处訾北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案例之二:刊登残疾人照片寻帮助 侵犯肖像权被判赔偿
  王某从小左脸有一胎记,随年龄增长不断扩大,后其左脸又长有三个包块,致其左面部严重变形,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某报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对王某进行了采访,并在刊发文章时配发了王某侧面照和正面照照片两张。报社的本意是通过报纸呼吁社会对其进行帮助,但文章刊登后,社会上的一些人到王某居住的小区打听王某,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王某开始出现脾气暴躁、易怒、不愿出门、用烟头烫自己手臂进行自残等情况。于是,王某以报社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报社诉至法院,要求报社赔礼道歉,给付肖像使用费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肖像权独占、专有的性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报社不能证明其登载王某的照片是经王某同意的,且对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其行为构成了对王某肖像权的侵犯,应当予以赔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是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权人的精神受到损害。最后,法院判决报社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案例之三:打捞致远舰被写成骗局 沈阳今报社侵权被判赔
  2004年5月27日,沈阳今报记者在《沈阳今报》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打捞致远舰的文章,题目为《又是谣言  致远舰暂不打捞》一文,该文中写道:“1997年的余痛仍在。那是一场骗局,是一次极具个人目的的商业炒作……,”“……谁在发致远舰的爱国财?柴某是谁?从1997年致远舰停捞后,他的身份便受到了质疑。”“在7年前那次打捞致远舰以前,柴某不过是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的小老板,后来一次在东港旅游时,知道了致远舰仍沉在海底,就灵机一动……”“打捞致远舰,聚人心,扬国威,许多别有用心的人以这个名义来集资,无非想名利双收,有了1997年的教训,我们东港市政府成熟了许多……”。
  原告柴某认为,这篇文章中辽宁省东港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对于致远舰的打捞,是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由中国艺术研究院、东港市政府等单位组成了打捞小组。上述文章将原告形容成了一个发爱国财的骗子,给原告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沈阳今报社的上述文章,使用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并使用了一些使人有联想、揣测的语句,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一定的侵害,故沈阳今报社理应对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另一被告人王某因被动接受沈阳今报社记者的询问而提供新闻材料,但本人未同意公开,故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沈阳今报社在《沈阳今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柴某精神损失5000元。
(摘编自:北大法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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